倘若人民检察院对由其直接处理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裁决时,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并不会被记录下任何犯罪记录。所谓“案底”,是一般意义上指某人在过去所涉及的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详细记载。也可称之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语境中更常提及的是拥有各类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这类犯罪档案通常保存在各级公安机构以及相关国家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倘若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仅表示被告不满足逮捕的法定要件,无需采用逮捕这种羁押手段。
然而这并不代表不起诉,更不能等同于未会面临法院实际判决。若未予实施逮捕,往往反映出检察机关对于该案情较为乐观,极有可能在最后被判以缓刑。依照相关法律条款,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被处以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已使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进行看守尚无法有效预防其潜在威胁性,但仍需予以逮捕的情况下,才能通过法定程序进行逮捕。然而最高司法机构将“确有必要逮捕”具体细化为六类场景,分别为:可能持续实施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的;可能销毁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是串通口供的;可能自杀或逃走的;可能进行打击报复活动的;可能对其他案件调查产生阻碍的;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社会潜在危险的情况。倘若犯罪嫌疑人不涉及上述任何一种情景,那么检察机关便可选择不予批准逮捕。
此外,法律亦作出明确表述,当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批捕时,若需继续展开侦查工作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要求,公安局应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倘若人民检察院对于其直接受理的案件作出不起诉裁定,那么犯罪嫌疑人通常情况下并不会被记录下任何犯罪记录。所谓的“案底”,实质上是对过去所发生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进行详尽的记载,亦可称之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此类犯罪档案往往会由公安部门以及相关的国家机关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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