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补助金和失业金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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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失业保险与失业补助金存在本质差异:失业保险金由企业缴纳,覆盖企事业单位员工;而一次性生活补贴针对农民工,由单位每月支付工资2%,失业时可一次性领取半年工资0.5%的资金。两者适用对象和享受程度均不同。
失业补助金和失业金有什么区别

一、失业补助金失业金有什么区别

失业保险与失业补助金之间存在着根本性质的差异,其适用对象存在明显区别,同时享受程度也有所不同。

一、本质差异体现为:失业保险金缘于企业或事业单位在雇佣员工时所承担的缴费义务;反之,一次性生活补贴则主要面向具有农业户籍并以合同制身份在城市打工会计的人员。

二、具体适用人群有所区分:失业保险金主要覆盖企业或事业单位员工群体;而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受益者为,农民工人在用人单位服务满一年后,因用人单位按时履行了相关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未能续签或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经办机构向他们提供一次性的生活救助。

三、享受待遇方面各不相同:对于已经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达一年之久的员工而言,在面临失业境遇时便可享有相应的失业保险津贴,这些福利由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相反地,一次性生活补贴的获得方式则是由用人单位每月额外对该农民工支付其应得工资的百分之二,一旦该农民工遭遇失业问题,即可一次性领取之前单位按月累积缴纳的那部分工资的半个百分点的资金。

《失业保险法》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补助金能领多少钱

尊敬的读者,您们好!关于失业补偿金标准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设定的,并且这个具体的标准数额会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及社会政策需要而有所调整。以我国的上海市为例,该地区的失业补偿标准如下:

1.首先,如果在第1至12个月内申请领用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士,其申请到手的失业保险金将为每月2055元人民币。

2.其次,若在第13至24个月内提出申请的,则可获赠每月1644元人民币的失业保险金。

3.最后,在要求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段,即第24个月之后,您仍能享受到每月1420元人民币的失业保险金。请注意,此处的数据仅供参考,实际标准还需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适时调整。

至于山东省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我们也列举了部分供您了解: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发放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计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资格与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先,用人单位和个人均须已缴足一整年份的失业保险金;

其次,申请人必须是非自愿离职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申请资格;

最后,申请人必须已完成失业登记手续且有明确的求职意向。此外,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固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长度会因人而异,具体金额也有所差异,一共有五档领取额度:对累计缴费时间在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失业者,可申请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经过累计缴费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失业者,可申请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对于累计缴费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失业者,可申请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对于累计缴费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失业者,可申请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对于累积缴费时间超过五年的,超过五年的部分,每连续一年,就可以增加一个月份的失业保险金。但是,最高领取时间不能超过二十四个月,详细信息请根据当地社保部门提供的《失业保险条例》为准。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055元/月;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644元/月;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20元/月。

《山东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确保失业保险省级统筹顺利实施》第二条

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政策。

《通知》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停止执行。明确对原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70%计算为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发放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计发。

失业保险与失业救济金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缴付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覆盖了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而后者则是专门针对农民工群体设计的一项补助政策,即由用人单位按照每月工资总额的2%进行提取,在员工面临失业风险时,可以一次性领到相当于半年工资总额0.5%的灵活支付款项。因此,这两项制度所适用的人群以及享受待遇的范围都有所区隔,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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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和失业补助金的区别是什么
本质不同:失业保险金是根据企业或事业单位用人时候缴纳的失业保险;而一次性生活补助,主要指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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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地区失业金补助标准如何?以及如何领取?…
[律师回复]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失业登记,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私章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失业保险金待遇享受期限与标准,按照八个月计算,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社保参保职工减少受理凭证(若无可提供盖过登记章的养老保险手册)送职工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并按月到经办机构(街道,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年以上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持终止。失业登记后;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11日(遇节假日顺延),经办机构核实后,单位组织结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愿意接受职业培训:
1、员工应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杭州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户口簿复印件,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10%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携带一寸免冠照两张,应提供参保凭证;(
4)有求职要求,职工档案。三,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月…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身份证复印件、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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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司法救助是人民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制度。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一,法律援助的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司法救助的主体是人民。

二,法律援助发生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所有诉讼活动中,司法救助则只发生于民事、行政诉讼中。

三,法律援助减收、免收的是法律服务费用,司法救助减收、免收的是诉讼费,是国家的财产性资金。法律救济式相对于非法律救济而言。非法律救济如自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非法律救济的公力救济(行政救济,救灾,抢险)等。法律救济明显的就是诉讼,仲裁。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于1994年初建立,主要是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公民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和司法公正。中国公民获准受援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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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有帮助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过失犯罪有帮助犯吗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所以过失犯罪是没有帮助犯的。
二、帮助犯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内,对于正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3、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4、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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