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不在本村的宅基地怎么处理
首先,若原籍之人原本就属于该村庄,其严格遵循法规要求申请了宅基地并获得批准之后,即便他们的户籍已经迁移出去,只要他们在别处没有其他的居住居所。那么他们依然有权继续使用原来的宅基地;
其次,即使满足前述条件,若公民通过合法方式继承了宅基地,他们拥有的实际上只是宅基地之上的附属物(例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如绿化植物等等)。而根据法律的定义来说,他们并不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益(即我们所说的宅基地使用权)。尽管如此,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他们仍有资格享有该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使用权,这意味着他们依然可以在此地上居住和使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他们无权重新修建或建立新的建筑,而只能对原有地面上的财产进行修补和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户口不在本村可以分征地款吗
关于户口不在当地村庄是否能获取征地补偿款项这一问题,答案是肯定的。鉴于土地征收补偿款项的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裁量,若该组织经过审议并达成共识,即使申请人未能登记为该村村民户籍,同样有资格获得相应的失地补偿金。而对于征收耕地所产生的补偿款项,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面附着物与青苗的补偿费用等多种形式。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于原籍的村民而言,在合法且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宅基地的申请,并且获得批准后,即使户口已经迁出,只要在其他地方没有住房,就仍然可以继续对该宅基地进行使用。然而,如果是通过继承方式获得的宅基地,那么仅能获得其中附属设施的使用权,而不能享受到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继续居住和使用原来的地上附着物,但是禁止进行新的建筑施工,只允许进行必要的修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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