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强制执行的实施途径:
首先,申请执行人需撰写一篇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报告,并将此提交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其次,当人民法院收到此份申请时,其执行总署将会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意图来决定是否终止强制作出的执行程序。在人民法院明确表示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的两年之内,重新向人民法院发起强制执行的申诉;
然而,若时间已经超出了这个范畴,则无法再继续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被执行人如果一直不还钱就一直是失信人员吗
尽管存在因经济贫困、时间仓促等因素导致无法及时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他们并不属于失信老赖人群体。
然而,那些实际具备按时足额支付能力,却刻意抵制或逃避执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可以被认定为失信人员,更精确地说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实际能力,但却故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义务,并且满足特定情况中的其中一种,那么人民法院就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将该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并对其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于撤销强制执行的事宜,申请执行人需要向其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撤销申请文件。而法院会依据该申请来决定是否终止执行程序。如果执行程序被终结,那么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判决宣告之日起的两年期限内可以再次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而超过这个年限的话,就无法再进行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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