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有什么区别
二者在概念上存在着明显差异。法定代表人特指依据法律及法人章程规定,有权利代表法人实施职权的负责人。
然而,中国法律采取单一法定代表人制度,一般情况下,人们会将法人的首席执行官视为其唯一且正式的法定代表。然而,企业负责人作为普通人可以是法人代表,亦可为主要管理人员。例如下文中所述,企业的董事长通常便是法定代表人;而企业负责人则可能涵盖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多重角色。
其次,两者在承担责任上也有所区别。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在遇到公司问题时必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追究责任过程中,不仅会对企业进行追责,同时还需追究相关负责人(包括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但若证明该事件与法人代表确实毫无关联,那么他们也需要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相较之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并不一定必须为法人代表,因此在承担责任方面自然有所不同。例如,安全防火负责人因过失造成的责任与质量负责人之间便无任何关联。
《公司法》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二、法定代表人侵占罪主体要件有哪些
首先,我们来阐述侵占罪的客体要件。侵占罪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其一,行为人须通过正当、善意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实际占有他人物品;
其二,行为人必须将取得的这些物品非法据为己有并且拒绝归还给原所有者。
其次,从侵占罪的主体要件来看,该罪的犯罪主体广泛,涵盖了所有年满十八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侵占罪必须由行为人故意实施,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系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却仍然非法占为己有。过失行为无法构成侵占罪。
此外,构成侵占罪还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故意而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例如故意损毁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还因代管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而延迟归还,或者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财物被毁坏或遗失等等情况,都不能按照侵占罪进行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企业法律代表与负责人均在具体概念和职责层面展现显著差异。企业法定代表享有代表法人机构行使权利的广泛权力,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法人机构的首席执行官担任的。然而,企业负责人的角色并不仅限于此,他们还可能是法人代表或者该法人机构中其他重要的管理层成员,例如董事长或生产、质量方面的主管等等。当面临责任追究时,法定代表必须为公司所出现的任何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企业负责人则需要依据其自身的职责范围来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