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要明确的是,司法鉴定并非行政行为范畴。行政行为乃指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以及其公职人员、经法律法规所授予责任的组织机构,或者由行政机关委托而来的代理组织,乃至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中行使行政权力的个体,他们在处理特殊公民、法人或其他权益相关的特定事物过程中,运用这一权力,专门针对某类群体或特定事项,采取单方面行动,以此来调整与更改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涉及到司法鉴定,则必须严格遵循鉴定人负全责制度。司法鉴定者应该恪守法律规定,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恪尽职守地完成鉴定任务,同时对自身做出的鉴定意见承担全部责任。司法鉴定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严格遵守规定,不准私自同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触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二、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需要交给法院吗
司法鉴定往往需经过法庭审理程序。司法鉴定源于司法实践之中处理各类案件特别是法律诉讼时,针对一些复杂的特定专业问题,遵照严格的法律程序,由政府司法机构或者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发挥其专业优势与科技实力,进行科学严谨的鉴别、分析和评判的一项重大活动。这里所提到的政府司法机构特指法院等相关部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并非行政行为的范畴,它是纯粹由鉴定人士全力主导的专门性活动。鉴定人身处其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始终保持个人立场的独立性、观察问题的客观性以及处理事项的公正性;此外,对于所提出的鉴定意见还需要负起全面的责任,同时严禁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与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代理人进行任何形式的私下接触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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