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到法院还能调解吗
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公诉人的身份官方性质为原告代表,由其负责提出指控并寻求法律裁决。此时,法院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无法对公诉人和被告之间的分歧进行调解。所以,我们要强调的是,刑事案件并不适宜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纷争。
然而,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则有所不同,这类案件中的原告主要是受害者,法院有权针对民事争议部分展开调解工作,旨在给予受害者权益保护最佳的解决方案。当受害者得到心仪的赔偿且不再主张追求被告的刑事责任时,检察机关依然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告减轻刑罚处理,但基于维护法治原则,不得仅仅因为受害者的请求而作出无罪判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少部分刑事案件可采取自诉模式,自诉案件的原告即是自诉人本身,法院对此种诉讼类型仍具有调解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刑事案件到检察院不起诉的几率大吗
检察院不起诉的可能性极低,几乎可以说达到了百分之百的有罪判决。不起诉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之后合法且公正地作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它的本质含义是代表着人民检察院对于那些他们认为不应该被追究、无需进行追究或者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进行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员所执行的一种法律诉讼处分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人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求,以原告的身份对被告人提出指控并主张司法审判。在此期间,法院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条款,禁止任何形式的和解行为。然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被侵害方的原告具有特殊地位,法院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与之相关的民事纠纷,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尽管受害者已经获得了满意的赔偿,但是检察机关仍然有权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但绝不能因为受害者的请求就作出无罪判决。此外,对于极少数的刑事案件,允许由被害人自行提起诉讼,此时法院也具有调解的权力。以上即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些基本规则及法院行使职能的大致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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