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诉法81条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在外地实施拘留或逮捕行动时,必须提前告知被拘留或逮捕人员所在地区的同级公安机关,后者应予以积极的配合与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刑诉法81条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若涉及有充分证据证实其犯罪行为存在、可能作出徒刑乃至更高刑罚量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仍无法彻底避免他们造成社会危害时,应对其实施逮捕这一强制性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或逮捕任务时,必须预先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员所在地区的同级别公安机关,后者有义务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此项规定旨在确保跨区域执法活动的规范化与协同性,从而有效地保护被拘留或逮捕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升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效率及准确度。这一举措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以及保障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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