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之所以与刑事处罚存在差异,主要在于只有那些经过法院审判并且实际承受了刑事制裁之人方能将其相关信息记录于个人档案之中。如果个人在经由刑事起诉后未获定罪或未曾领取刑事处罚,仅仅遭到过刑事拘留的情况下,这类人士是能够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从严谨客观的角度来看待,刑事拘留并不构成犯罪行为,因此,即便在旅店或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有过刑事拘留的案底记录,对于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一事宜,并不会带来过大的负面影响。须知,刑事拘留仅为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刑罚,若确证个人与其所涉及的刑事案件之间毫无关联,那么在此类证明文件中自然也就不可能出现任何不良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拘留多久
关于刑事拘留期限的问题,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羁押后的第14个自然日开始计算拘留期。在此期间,负责侦查该案的机关需要向检察院提出是否可以批准逮捕嫌疑人的请求,而检察院则需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果案件的复杂程度较高,或者涉及境外犯罪等特殊情形,那么拘留期限可能相应地得到延长,但是必须满足合理且合法的条件。最为关键的是,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的审讯权以及辩护权,并确保他们在整个司法过程中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提高司法权力机构对于在拘留期内对被告进行有效管理监督的能力,尽可能预防存在任何形式的非法拘禁、虐待以及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只有通过以上措施,我们才能够真正实现整个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和刑事惩罚的主要区别在于,仅针对被判定有罪并且接受了刑罚的个人才会将他们的相关信息登记入个人档案当中。如果并没有被判罪或者没有受到刑事制裁,那么仅仅是被拘留过的个体可以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需要明确的是,拘留只是一种暂时性的法律措施,而并非正式的刑罚,因此,如果当事人并没有涉及到任何犯罪行为,那么在其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上就不会出现任何负面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