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退侦说明案子严重吗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案件的退侦举动并非表示案情的严重程度有所提升。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之时,若察觉到案件的事实或是证据尚存疑点、值得商榷之处,那么便有权利将此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门,请求后者予以补充侦查。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此类补充侦查的案件往往涉及到进一步调查证明的事实及证据,但它并不能直接较准确地反映出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严重程度。另一方面,退侦的案件多数属于即将步入审判阶段的案件,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法作出判决,检察官则大概率不会批准逮捕,毕竟考虑到办案数量庞大,他们需要合理安排好每个案件的法定处理期限。因此,从整体上来讲,退侦仅是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的一环,具体判断其严重与否还需综合考察具体案情的详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刑事案件退赃款程序有哪些
关于涉案赃款的追缴与返还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中,犯罪者所非法获取的所有赃款赃物均需随着相关案件整体移送至相应级别的法庭进行裁决;
其次,当案件已经顺利结案时,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置事宜则需通过司法机关转交至国家财政部门;
最后,我们应依照法律规定将赃款赃物如数归还给相关受害者、受害组织或单位。关于犯罪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违禁物品或是犯罪人为实施犯罪活动所特意准备的各类财产,根据司法原则,所有此类财物均须遭到法院的依法没收责任,而这些依法予以没收的财富也应采取法定程序进行记录和交割至国家财政账户。在此特提示任何私人或者机构,均不得任意去挪用或者处置法办程序中的依法没收财产。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于刑事案件的退回侦查事项,其本身并不能直接表明涉案之严重性。相反地,这是由检察机关在针对所收到的案件进行审查过程中,发现其中存在的某些事实或者证据存在疑问的情况下,依法对公安部门提出要求,要求他们采取相应的补充侦查措施。然而,尽管此类案件需要进行更多深入的调查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实质上更为复杂或者严重。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退侦案件都是处在靠近审判环节的时刻,如果在审理期间无法做出判决的话,检察官有权不对其批准逮捕。这样就需要整个办案机构合理安排案件处理的期限。因此,我们必须清晰意识到,退侦仅仅只是刑事办案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具体的判断而言,尚需要全面掌握案情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加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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