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行登记保存期限7日怎么算
关于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为七日的具体计算规则,应自行政主管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核通过并批准实施此措施之日的翌日起整体持续运算七日。若在这个期间的最后一天恰巧遇上某一特定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该期限自动延续至节假日或休息日后,随即迎来的第一个正常工作日为止。在此七日内,行政机关有义务依法就已经登记保存的证据做出相应处置决定;
同时,相关的当事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皆不能擅自销毁或者转移这些已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关键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强制措施吗
行政主体对证据进行的先行登记保存并非行政强制措施之一。事实上,先行登记保存仅仅是行政机关为了搜集证据所采用的一项手段,针对的直接对象即是证据本身;
然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象主要涵盖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益,以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所拥有的财物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紧急事项先期登记保存的时限自其次日起计算,总计为七天。若在此过程中遭遇法定节假日或是周末休息日,该时期将顺延至下周第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在这期间内,行政机关有义务依照相关法规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严格处置;而对于当事人及其涉及案件的各个相关人士来说,未经许可则禁止私自撤除、损毁或移转这些已作登记的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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