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提交不予缴纳滞纳金申请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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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税务机关过失、不知情获虚开发票、已获准延期申报并预缴税、税务调整需补税及加息、税额及滞纳金低于1元、预缴土地税后需补税、定期定额纳税人及时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职责等特定情形下,可申请免缴滞纳金。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交不予缴纳滞纳金申请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提交不予缴纳滞纳金申请

1.由于税务机关的过失影响,导致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没有按时或足额缴纳税款;

2.对于那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到虚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因此而被追回已经抵扣的税款的纳税人;

3.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获得延期进行申报且按照规定预先缴纳了税款,然后在延长的期限内完成税款结算手续的行为;

4.当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利得税法》第六章的相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事项做出纳税调整之后,需要补充征收税款而且需要根据国务院规定增加利息的情况;

5.当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明确显示的应纳税额以及滞纳金数目低于1元的时候;

6.当纳税人按照正常程序预缴土地增值税之后,经过最终清算,发现需要弥补的土地增值税在上级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之内予以补充缴纳的状况;

7.对于那些实施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在定额执行期到期后将每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比定额高但是仍未达到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之应纳税款,如果他们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主动进行申报并且纳税的话;

同时,对于适应简化征期管理的定期定额户而言,只要他们按照定额所应当承担的税款,也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的话;

8.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扣除责任,以及应当收取却未能收到的税额,这时候,税务机关有权利向纳税人追讨税款,并对该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9.其他无需加收滞纳金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如税务机关过失、确实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到虚开的发票、已经获得批准延期申报并预先缴纳了税费、税务调整需要补充缴纳税款以及利息、应缴税额和滞纳金总额低于人民币1元、预先缴纳了土地税之后仍需进行补税、定期定额纳税人必须按时进行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未能尽职尽责等情况,均可以提出申请,请求免除滞纳金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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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不是所有的补缴税款都需要缴纳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应加收税收滞纳金情形:
1、税务机关在追征期内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含追征期延长到五年情形;
2、税务机关追征偷、抗、骗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4、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5、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6、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7、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8、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9、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10、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加收滞纳金。
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
1、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2、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3、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5、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6、申报期内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7、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8、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9、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10、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入库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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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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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补缴税款要缴纳滞纳金吗
[律师回复] 对于所有的补缴税款要缴纳滞纳金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是所有的补缴税款都需要缴纳滞纳金。
一、应加收税收滞纳金情形:
1、税务机关在追征期内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含追征期延长到五年情形;
2、税务机关追征偷、抗、骗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4、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5、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6、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7、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8、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9、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10、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加收滞纳金。
二、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
1、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2、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3、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5、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6、申报期内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7、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8、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9、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10、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入库不收滞纳金;
1
1、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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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是所有的补缴税款都需要缴纳滞纳金。
一、应加收税收滞纳金情形:
1、税务机关在追征期内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含追征期延长到五年情形;
2、税务机关追征偷、抗、骗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4、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5、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6、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7、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8、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9、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10、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加收滞纳金。
二、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
1、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2、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3、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5、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6、申报期内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7、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8、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9、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10、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入库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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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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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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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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