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可以提交不予缴纳滞纳金申请
1.由于税务机关的过失影响,导致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没有按时或足额缴纳税款;
2.对于那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到虚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因此而被追回已经抵扣的税款的纳税人;
3.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获得延期进行申报且按照规定预先缴纳了税款,然后在延长的期限内完成税款结算手续的行为;
4.当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利得税法》第六章的相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事项做出纳税调整之后,需要补充征收税款而且需要根据国务院规定增加利息的情况;
5.当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明确显示的应纳税额以及滞纳金数目低于1元的时候;
6.当纳税人按照正常程序预缴土地增值税之后,经过最终清算,发现需要弥补的土地增值税在上级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之内予以补充缴纳的状况;
7.对于那些实施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在定额执行期到期后将每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比定额高但是仍未达到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之应纳税款,如果他们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主动进行申报并且纳税的话;
同时,对于适应简化征期管理的定期定额户而言,只要他们按照定额所应当承担的税款,也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的话;
8.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扣除责任,以及应当收取却未能收到的税额,这时候,税务机关有权利向纳税人追讨税款,并对该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9.其他无需加收滞纳金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如税务机关过失、确实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到虚开的发票、已经获得批准延期申报并预先缴纳了税费、税务调整需要补充缴纳税款以及利息、应缴税额和滞纳金总额低于人民币1元、预先缴纳了土地税之后仍需进行补税、定期定额纳税人必须按时进行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未能尽职尽责等情况,均可以提出申请,请求免除滞纳金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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