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房还没下房可以买卖吗
在尚未办理完毕相关证件之前,拆迁房屋尚且无法进行正常买卖交易。而对于安置房来说,若其并未能取得完整的所有权,那么将该类房产对外出售便属于违法行为。所谓的“拆迁安置房”实际上特指由于城市规划调整、土地资源开发等因素导致的拆迁过程中所提供给被拆迁者或者租赁户居住使用的房屋,或者是因为重大市政工程项目而需要迁移居民所建设的配套商品房或者配售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最新政策
关于买卖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下:在拆迁安置房尚未达到法定所需的五年期限时,不得进行正式的市场交易活动;而五年期限的计算方法则是以该房屋购买者家庭所获得的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此外,对于那些在五年内签署的买卖合同,依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其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需要等到五年期满后再行补交土地出让金进行合法销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在没有完成所有必要文件手续之前,拆迁房屋是不能够进行合法的交易行为的。如果安置房尚未享有完全的所有权,那么在此情况下进行销售则属于非法行为。拆迁安置房,准确的说,是由于城市规划或者土地开发等相关原因导致拆迁行为发生时,向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户所提供的用于居住的住房,或者因为大型的市政工程需要迁移居民而专门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者价格相对较低的中低档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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