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分公司工作告哪个
在进行劳动仲裁时,当事人有权针对具备有效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提起诉讼。这类分公司具备对外开展民事活动的合法资格。与此同时,在对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的同时,申请人亦可依法申请将其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或共同原告参与诉讼程序。在正式启动仲裁程序之前,申请人必须向仲裁机构递交书面形式的仲裁申请书,并且根据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在分公司工作可以和总公司签合同吗
鉴于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无法解除合同关系,基于这一共识,分公司与总公司进行合同签署的行为实际上被理解成为了总公司对其下属分公司所定立的一种内部规定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正规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分公司本身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只是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存在。因此,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实践操作层面来说,分公司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应履行的各项义务都需要由总公司来承担支撑。
然而,在受到总公司直接或间接授权的前提条件下,分公司是有权对外签订相关合同的。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进行劳动仲裁时,当事人有权选择向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因为此类分支机构具有从事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的法律资质。与此同时,也可以考虑申请将总公司列入共同被告或者共同原告。但在正式提交仲裁之前,必须按照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书以及相应数量的副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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