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业委会如何起诉物业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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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消费者在入住后遇到物业管理上的小问题,或在与物业沟通时表现出不合作且处理缓慢,可直接找物业经理协商。物业经理是社区物业公司的最高决策者,拥有广泛的自主管理权。
没有业委会如何起诉物业

一、没有业委会如何起诉物业

倘若消费者在入住后遭遇的仅仅是物业管理层面的细微问题,抑或在与物业工作人员沟通解决问题时表现出极度不合作且处理速度极为缓慢的状况,此时,业主便可径直找到居住区域的物业经理进行协商处理。通常来说,物业经理无疑是所在社区物业公司的最高决策者,享有广阔的自主管理权威。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没有业委会如何更换物业

在缺乏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小区同样有权申请更换物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即使在没有业主委员会协助的情况下,业主也可任意行使解除权,终止与现有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然而,倘若决定取消契约,应当照先前约定的时限先行通知物业公司;若事前未作任何协定,则应提前六十天向物业公司递交书面通知,以确保物业公司能够按时完成各项移转事宜。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更换物业公司必须征得拥有专有部位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以及参与表决人数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们的同意,并且在参与表决的业主中,专有部位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以及参与表决人数超过半数的业主必须同意更换物业公司。如果小区尚未设置业主委员会,可以由居民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招标,亦或是寻求其他合法机构帮助组织招投标事宜,选择新的物业公司。

同时,业主也可以主动邀请其他物业公司提供房地产管理服务,从而实现全面接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您入住之后,不幸遇见了物业管理方面所涉及到的一些细微瑕疵或者在与物业进行交流的过程中,发现他们的配合度较低并且处理问题的速度较为迟缓,那么您可以选择直接与物业经理进行深入的商讨和协商。作为社区物业公司的最高决策者,物业经理享有广泛的自主管理权限,这将有助于您更有效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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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人的代理权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三)转委托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认。
二、如何理解物业服务的转委托《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受业主的监督。”可见,在物业管理关系中,物业服务企业是受托人,接受业主的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亲自为物业管理。《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在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或事后未取得委托人追认,是不可以将委托事务转托给第三人的。但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由于业主人数众多,物业服务企业要取得所有业主的同意方可转委托在事实上难以做到,所以《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经业主同意而进行转委托。
(一)专业服务业务的转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进行。专项服务业务包括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服务等业务,这些业务的专业性要求较高,雇佣专业人员进行服务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利益,所以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这些专业业务转委托给保安公司、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电梯维修公司等专业公司进行维护。在转委托合同关系中,业主与专业服务企业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是专业服务企业的委托人,物业服务企业就专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向业主负责,如果专业服务企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转委托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相抵触,专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不得超出物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
(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业务委托给第三人。这是基于委托关系的特殊性,业主大会选聘某个物业服务企业是因为信任被聘企业能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才委托其进行物业管理,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业务转托给第三人,无疑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也使得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为空壳。另外,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而转委托关系的受托人并不一定具有这种资质。本款规定类似于建设工程合同全部转包的限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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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可以收物业费吗
业委会无权代收物业费用,应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 业委会负责决策社区事务,但物业费征收由物业管理单位执行。 物业费是物业管理主体提供日常维护、修缮、整治等服务所消耗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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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业委会与物业签订的合同物业要公示吗
[律师回复] 对于业委会与物业签订的合同物业要公示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没有公示全体业主,也没有经业主大会同意,这样的合同不合法。
2、业主在不知道有此服务合同,及对服务水平,卫生水平,收费标准等内容都不清楚的情况下,不交管理费,可以。
3、业主可以召开全体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委会,重新选物业公司。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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