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欲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然而员工对此表示反对,那么其便有权与贵司进行商议。如双方未能就此事达成共识,导致员工在此情形下被贵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其有权利向贵司索取经济补偿。反之,倘若员工是在毫无过失的情况下遭到解雇的,则其可向贵司请求支付以经济补偿为基准的双倍金额作为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变更劳工合同中所涉及到的岗位调整与薪资下调事宜,必须遵循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则。
如若在未经得当事职工同意的情况下,由雇主擅自做出相关调整,当职职工有权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雇主支付因强制离职所导致的经济赔偿金。在此基础之上,还可进一步主张尚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距、未曾获得休息的年假及额外工作时间所对应的薪酬等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倘若贵司有调整中层干部职务之意向,然而此举可能引发该员工的不满,那么该员工享有与贵司进行深入磋商的权利。在经过充分的讨论后,如果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并最终导致该员工因故被辞退,那么该员工将有权向贵司提出经济上的补偿要求。如果该员工是无辜受到解雇的,他/她还可以向贵司申请基于经济补偿的双倍赔偿。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应该保持积极的沟通态度,努力寻找共同点,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能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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