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尚未终止之时,倘若雇主提出重新缔结劳动合同时,这应当被理解为劳动合同的变更。作为员工,你有权选择同意或拒绝。若决定接受改变并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那么就需按照新合同的规定来进行执行;
然而,如果你坚持遵守原有合同,也同样会得到尊重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劳动合同没写具体工作地点会影响权益吗
在规范的劳动合同中,员工的工作时长以及具体的工作地点乃是其必不可少的必要条款。如果劳动合同缺少了以上提及的关键内容,那么它便被视为无效,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障。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往往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充分协商之后共同决定的。此类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且通常是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员工各自持有一份副本。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在现行劳动合同尚未期满之际,资历方介人提出重新拟定以及签署新式劳动合同之时,该事件应当被视作是对既有合同条款的更改和修正。在此背景下,作为受聘方的劳动者享有自主权去接受或者拒绝这一提议。倘若劳动者愿意接受所提出的修改内容,并且同意签订全新的劳动合作协议,那么这份新的劳动合就需要按照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来进行执行。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坚决主张维护原先已经签订的旧有劳动合同,则该合同也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循和实行。双方都应该对各自的决定加以尊重,并且保证在执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保持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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