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个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但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者的身份自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保,但同样仅限于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两类范畴之内。请务必留意,失业救济金的实际领取会受到相应的期限约束,不能无止境地长期领取。一旦在此期间找到了满意的工作并开始由新的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的缴纳责任,那么便失去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金领取的后果有哪些
阁下会意识到,这一做法并不会影响您的工作表现,然而在您开始正常职场生涯之后,便无法继续领取此项失业救济金。请注意,当您开始寻找新工作且成功入职时,我们要求您立即通知我们并办理失业金停止领取手续。
然而,您无需担忧,因为失业救济金并不会因时间过期而失效。举例来说,当您首次申请未能完成全部申领额度时,如果未来再次遭遇失业状况,仍然有资格进行新的申请。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是由您主动提出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则不符合申请失业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在您申请失业救济金的期间,您需要暂停向社会保险部门交付保险费用。然而,您仍然拥有选择权,可以通过灵活就业者的方式继续自行支付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的相关费用。请您务必留意,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是有时间限制的。一旦您成功找到了新的工作机会,并且新的用人单位开始为您承担社会保险的相关费用,那么您就会丧失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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