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之合同,主要涵盖了在如下几种特定情形下所达成的合意:
首先,无处分权之人擅自处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
其次,是由具有一定年龄和智力状况的特定人群缔结合约,但这些因素与他们实际的认知水平并不相符;
最后,是未经授权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民法典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一)利用欺骗或恐吓方式缔结的合同违反了国家利益,称之为欺诈。这种欺诈性质的行为涉及的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另一方传递虚假信息,或是故意隐藏部分真实事实,旨在诱导对方做出有误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合同正是建立在受欺骗者因受欺诈行为影响产生误解并做出决定这一前提条件之上的。
(二)恶意串通行为,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带来了侵害,也就是说,当事人为了达成某个自私的目的,一起联合起来,用超越常理的手段,共同实施签订合同的过程,导致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这无疑是违法的。
(三)当事人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俗称隐藏行为,这是指,当事人采取表面合法的行为进行掩护,实则隐藏其真实且非法的目的。具体而言,就是当事人在采取行动的时候,他们看起来是遵守了所有的法律要求,但实际上他们的行为本质上是非法的,是不被世人认可的。
(四)当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定义哪种情形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合同却显然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时,这个时候就可以使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条准则去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五)如果合同的签署目的以及内容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则是指,签订这种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背离了自己签订此类合同时的初衷,或者在设定这种合同时,内容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的道德观念,抑或是因为双方的行为威胁到了社会稳定等等多种原因所导致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因无权处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署的与他们的年龄、智力水平等因素不相符合的合同;以及未经授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这些合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或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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