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拘留并非指刑事违法行为本身,而仅仅是一种特殊的刑事司法强制手段。刑事拘留源于公安部门在展开侦查工作的过程中,若遇到某种极端紧急状况,针对现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实施的暂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执行刑事拘留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以示合法性。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仅为临时性的措施,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将其逮捕,应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反之,若认为无须逮捕,则应立即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算判刑了吗
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对已被拘捕的有罪嫌疑人,其最终的法律裁决和对其的刑罚惩罚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判后才能确定;而单凭治安部门拘押或侦查的嫌疑人身份便断言其即将面临刑罚,显然是不合情理且于法无据的。
同时,针对现行罪犯或具有严重涉嫌犯罪行为的人员,在其预备阶段、实施过程中或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发现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拘留属于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内的一项强制性手段,但并非指向罪行本身的惩罚。当执法机关在调查案件过程中遭遇突发性状况之时,就有权利针对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犯或者被告采取暂时性的人身自由管控措施。在此类情况下,必须向被拘留者提供拘留证明文件,并且这种临时性的拘留行为仅具有短期性质。若要实现长期拘留或者更进一步的逮捕,则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批程序;否则,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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