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原条款有效吗
在原协议期满之后,尽管双方未能明确约定由自动续约产生效力,但是在合同期限届满以后,其中一方仍然根据原来的协议条款,持续地执行其义务,而另一方则予以认同并且接受这样的履行方式,可以被视作是双方都同意按照原协议中规定的标准,继续保持他们的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若雇员主动选择拒绝续签,那么他将无法寻求任何赔偿金的补偿。在劳动合同正常届满之后,假如雇员自愿选择不再续约,原则上来说,他们已无权再次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然而,如果雇主降低了原有的劳动合同规定条件,从而使雇员因为这个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达成新的劳动合同,那么此刻雇员有权向雇主要求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原协议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即便双方并无就自动续约事宜订立明确约定,只要其中一方依然按照原协议的规定切实履行相关义务,而另一方对此表示认可,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便可视为双方已经以默示的形式达成共识,即按照原协议的标准延续合作关系。尽管在续约条款方面存在着模糊之处,但是通过实际行动以及双方之间的默契配合,使得合作关系得以持续发展,这无疑是符合合同法中所倡导的“事实履行”原则的。在此种情形之下,原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条件将继续适用于双方,直至双方另行签订新的协议或者合作关系宣告终止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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