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启动的劳动争议仲裁过程或是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身处申请仲裁一方的被申请人,或者在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一方,可向作出仲裁裁决或判决的申请人,亦即本诉中的原告发起一项特别的反请求,以期抵消甚至取代本诉中的仲裁请求或者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即是我们所说的“劳动争议仲裁之反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工伤保险待遇是终局裁决吗
为确保劳动争议仲裁顺利地实现快捷高效的运作,我们确立了一种具有鲜明针对性且颇具创新意义的制度框架——“一裁终局”。此举的核心价值在于,允许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环节中得到妥善解决,无需进一步拖至诉讼阶段,从而显著缩短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周期,大幅度提升劳动争议仲裁的运行效率,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的过程之中,被申请人或者被告拥有向申请人或者原告提出反请求的权力,以便抵消或者直接替换掉对方所提出的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此种在原有的争议基础之上提出的反请求,我们称之为“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反诉”,其初衷在于通过提供与对方相反的主张以及相应的证据,以此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达到平衡双方诉求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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