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怎么撤销
强奸罪并无撤诉之权,原因如下所示:
首先,强奸犯系属于社会公诉案件的范畴之内,此种类型的案件并不允许受害者选择撤诉。尽管受害者能够通过证言证实其在案发之时并非处于被强迫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并因此不构成犯罪,然而这种情况并不等同于撤诉行为,而是案件事实被澄清后的结果;
其次,若公安机关已对该类案件进行了刑事立案,除非出现嫌疑人死亡、案件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等特殊情况,否则此类案件将不会被撤销。即便受害者提出撤诉请求,公安机关亦不会予以采纳,因为刑事案件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取决于受害者是否愿意追究,而这是国家公权力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强奸罪怎么会立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如若触犯强奸罪行,无论其犯罪行为已经得逞抑或是尚未完成,均应当被视为刑事案件,并按照相关法规对责任人进行依法追责。如果行为人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不当方式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那么便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任何侵犯年龄不足十四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强奸行为,将以强奸罪论处,并且依法给予被告人相应的刑罚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案为社会公诉性质的案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刑事案件一经立案,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否则不得撤销。这是因为,此类案件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而受害人并没有撤回诉讼的权利。即使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并非在被迫状态下发生性行为,也不能视为撤诉,而仅仅是对事实真相的澄清。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除非出现特定的法定情形,否则案件将继续进行调查处理,不会被轻易撤销。至于是否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则应由国家公权力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而不是取决于受害人个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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