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层面上分析,在相关证据仍显不足,达不到提起公诉所需条件的情况下,若情节相对轻微且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无法被视为犯罪行为的;或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离世,检察机关亦需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此处援引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免于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已经被追究的案件,则应该予以撤销、不起诉、暂停审理或者宣布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有限,无法认定为犯罪行为的;
(2)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根据特赦令而获得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但未告知或撤回告知的;
(5)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离世的;
(6)其他法律明确规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证据匮乏或情节微不足道,且社会危害性较低的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均已离世的特殊情境,检察机构应当依法决定不予提起公诉。此举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十六条所确立的法定原则,声明在上述特定情况下,可以对相关人员予以免除刑事处罚;对于已经启动的刑事追责程序,则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