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与不批准逮捕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项不同性质的强制措施,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及适用条件皆有所差异。取保候审,系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其不会逃脱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与审判,能够随时应讯出席法庭,接受审理的一种约束性强制手段。相较之下,不批准逮捕则是在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审查,如若发现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之法定条件,则会依法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仅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一项强制措施,而是否批准逮捕则需在检察机关的审查核实阶段,针对具体案情做出相应判断。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通常涵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亦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各种情况。而对于不批准逮捕而言,其适用条件则更为严谨,通常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存在缺失、可能无罪或者罪行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等诸多因素的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取保候审等开庭还收监吗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取保候审的被告在法庭上通常无需面临强制关押。但必须注意的是,当法院最终做出判决之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将会被强制执行收监。
2.对于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是否会在开庭前实施关押并不具有必然性。所谓取保候审,实际上是国家有关机构针对特定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临时性羁押措施的一种替代选择。具体而言,如果在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时,发现其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状态,亦或是其罪行相对轻微,那么就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来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制度要求犯罪嫌疑人为自己的行为提供担保或者向司法机关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其不会逃避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审理以及最后的判决。然而,不受理当事人申请逮捕的情况却完全相反,这是由于检察机关经严格审议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并不满足逮捕的法定条件所做出的决定。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取保候审还是不受理当事人申请逮捕,这两种情况本质上都是截然不同且独立存在的。前者仅仅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而后者则需要全面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节与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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