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取保候审会通知么
解除取保候审程序的过程中,通常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构会提前通知到当事人,即被取保候审的个人及其保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条款,这是法定要求的流程之一,旨在使被取保候审人及保障其权益的保证人能及时知悉有关变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消取保候审后会收到信吗
确实如此。在取消保释等候审判程序之后,公安机关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传达相关信息。如果需要解除保释等候审判程序,则应由作出保释决定的机构编写解除保释等候审判决定书和通知书,并将其送达到负责实施此项权利的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当处于终止取保候审程序的过程中,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构须依法预先通知被取保候审者及其担保人。这一法律程序的设计初衷在于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担保人能够及时得知与之相关的任何变动情况,从而有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在此基础上的正式通知,亦作为法律规定的必须环节,以确保信息得以迅速且准确地传递给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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