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人员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中,被授予取保候审权利的人士主要涵盖以下几大类别:
首先是涉嫌犯罪或面临指控的嫌疑人、被告,他们有可能会被判决接受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的附加刑罚;
其次是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然而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方式,能确保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的人群;
第三类是患有严重疾病、丧失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她们同样可以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以避免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
最后一种情况是,当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对相关人员实施取保候审。除此之外,对于那些在拘留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其证据并不足以支持逮捕,或者在提出逮捕申请后,检察机关并未批准逮捕,此时若需继续展开侦查工作,且该人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那么也可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人员可以调动吗
当然允许申请调职。
2、根据相关法规,已采取保证金形式进行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未得到执行机构批准前,被保释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所在市内或县级行政区域;
(2)如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联络方式有任何变化,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负责执行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涉及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这一措施通常适用于以下人群:涉嫌构成犯罪或者已经被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但其行为对社会并不会造成严重威胁的人士;身患重疾、无法独立生活的人;怀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女性;以及在羁押期间已满,但相关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人士。此外,对于那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罪行,或者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的拘留人员,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同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