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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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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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需按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或支付赔款,但保障责任受法律及合同特殊规定的约束。如财产保险中,部分损失除非另有约定,保险公司无恢复原状义务;有约定时,保险公司可自主选择支付赔款或恢复原状。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怎么判

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怎么判

保险事故真实发生之时,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具体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毫无保留地向被保险人履行其应负的保险责任或偿付相应的保险赔款。

然而,这种保障责任并非无限制,受到保险法所做出的特殊规定或是在保险合同中另行作出的明确约定加以约束。譬如说,在财产保险的情况下,若因保险事故而导致标的物遭受部分损失,除非保险合同中有其他特设条款加以约定,否则保险公司并无恢复受损保险标的原状的义务;即便在保险合同中确实存在保险公司需负责恢复保险标的原状的相关条款,保险公司仍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自主选择是支付保险赔偿金还是实际恢复保险标的的原状。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财产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乃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其主要内容即是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全面的财产安全保障。这种保障的具体目标及手段,会依据不同的保障对象和意图来进行考量和区分。以下就是常见的四类财产保险合同分类:

首先是信用保险合同。这是为了应对商业交易中各种潜在的信用风险提供的保障服务,例如,买方或卖方未能有效地完成交易责任之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信用保险合同通常是针对交易双方的商业信用资产,而当作为被保险方的参与者因为另一方没有履行其交易义务而蒙受了经济损失时,那么,保险公司将会依照预先设定的合同条款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是保证保险合同。这个合同主要关注的是在各种保证事项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如保证人无法履行其保证义务等类似的事件。在这样的情况下,保证保险合同通常专注于对被保证人的信用度或者其应有能力的保护,当被保证人由于自身的不足而未能履行保证义务,使得其权益相关者承受到了经济损失的时候,那么,保险公司就会依据明确的合同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个是责任保险合同。这个合同的服务宗旨在于保护个人或者组织在各种责任事故中的风险状况,比如人为意外事故侵权行为等等引发的损失。在这个合同之下,保障的对象常常是被保险人因为这些原因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话,保险公司便会按照事先协商的合同条款,承担起赔偿责任;

最后一种是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这里主要针对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人为和非人为原因所导致的个人及财务方面的损失展开保障工作。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契定的范围内,被保险人的财产价值会得到充分的评估和考虑,只有在被保险人的财产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人为和非人为的原因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按照合同约定给出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在面临保险事故之时,依据保险合约的具体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需依法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或者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法律和合同特殊规定之限制的。以财产保险为例,若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若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并不严重,保险公司并无需进行恢复原状的行动。当然,如果存在此类约定,保险公司则有权自行决定采取赔偿受损方损失,或是协助其恢复原状这两种方式来完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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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可径行通知对方,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更无须经过调解或诉讼程序。因为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婚约关系甚至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然而,订立了婚约,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且诉讼到的也越来越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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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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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quot;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qu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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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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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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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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