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刑事控告洗钱罪名的个案中,为获取不移送检察院公诉之可能性,通常需实现如下几个要素的要求:
首先是要业已能够充分证明行为实施者在主观层面上并不存在任何的犯罪意图;
其次就是涉案金额规模相对较小且情节显著轻微;
再次则需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相关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或者存在误判误解等情况;
最后但并非最次的一点,即必须积极退回赃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获得受害方的谅解。除此之外,积极配合司法机构展开调查工作,并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这也是可能对最终是否提起诉讼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洗钱罪如何量刑轻判
洗钱罪,即为了掩盖、隐藏涉及包括贩毒、走私、金融诈骗等在内的八类既定上游犯罪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及其所得利益的来源与归属,进而所实施的特定手段与行为。对于这种犯罪活动,依法可给予以下惩戒:
首先,对于初犯者,可强制性地剥夺其非法所得及其衍生收益,同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进行罚金刑罚的适用;
其次,对于情节更为恶劣者,需处以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样需要承担罚金刑罚的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了争取对洗钱犯罪案件的不起诉处理,必须证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并不存在主观的犯罪意图;同时,若涉及到的金额相对较少并且情节轻微,则可提供相关证据来证实这点或者详细阐述误判的具体原因;同时,积极地退还违法所得、进行相应的赔偿并且获得被害人或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也是非常关键的因素。除此之外,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对于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同样是影响不起诉裁决结果的重中之重。只要符合上述所有条件,那么就有望提升不起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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