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乃一项强制性的司法手段,常运用于阻止涉嫌犯罪之人逃避司法调查或者法庭审判的过程之中。刑事拘留的处罚期限一般限定为三天至七天不等,当然如若存在必要的特殊情形,也可以适当延长到三十天之内。经由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后,此类刑拘期限甚至可以和逮捕期限相叠加来共同计算最长的监禁时间。在被拘留期间内,涉案人员有权利寻求资深律师的协助,同时也保证在监禁期间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人身权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怎么知道有没有逮捕
若需了解当地检察院对某项犯罪行为是否已经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您可前往该地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咨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所提交的逮捕申请资料之后,会由负责侦查监督工作的相关部门指派专门的办案人员对此展开认真全面的审查,然后在七天之内作出是批准逮捕还是不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并未被采取拘留措施,那么其逮捕申请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和处理,而对于那些疑难复杂或者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案件,则最长不能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羁押措施是司法强制的一种典型表现方式,它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为躲避法律追责而进行逃离等非法行为。通常情况下,羁押期会保持在三到七天内,若在特殊条件下,该周期可能会延长至三十日。经批准后,羁押期也可以与相应的逮捕期进行累积计算。被羁押当事人自有权利聘请律师提供援助,且其应享有人权保障中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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