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赔偿是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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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指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理赔后,依法向侵权第三方索赔的民事纠纷。法律诉讼主体包括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侵权第三方。此类纠纷旨在维护保险公司利益,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保险代位赔偿是起诉吗

一、保险代位赔偿是起诉吗

所谓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它是保险公司在依据保险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承担了理赔责任之后,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依法向对被保险人负有侵权行为的第三方进行索赔所引发的一类民事纠纷案件。在解决此类纠纷案件时,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主体主要包括了保险公司(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合法享有者(被保险人)以及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当事人。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机制,其本质上是投保人依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从而获得保险公司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承诺和保证。而保险代位求偿权,则是保险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其设立的初衷在于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的法律保护,以确保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经济补偿。

同时,该制度还旨在防止因保险赔付而使得被保险人过度获益,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保险代为赔偿的条件

保险公司在履行其交通强制保险责任负担的人身伤害损失等相关义务之后,同时依法获得了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之人的代位权利追索。然而,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过程中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首先,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件对外界造成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次,被保险人因该次保险事故而对第三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即成为保险人所代表追偿的实质性权力。因此,被保险人是否拥有这样的请求权,构成了保险人能否履行其代位求偿权的必要前提;

再次,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金的支付。依照相关法规,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在保险人完成了对保险金额的支付之后,才能正式转让予保险人;

最后,代位求偿的实体权利主体为保险人,通过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作为换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价交换。若是保险人尚未完成这笔被视为对价的支付,便无法享受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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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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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清偿代位权是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位清偿代位权是怎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位清偿是指即被执行人负有偿还债务义务的案外
第三人,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申请,并由人民决定,由案外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承担被执行人法律义务的一种执行制度。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而此时第三人有到期债务清偿给被执行人,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就可向提出申请,要求案外第三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
二、代位清偿与债务承担的区别
1、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合同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2、代位清偿,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务承担,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但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一,如果第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代位清偿中,由债务人向债务人负赔偿责任;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作为合同的相对人,除需要清偿外,还需向债务人负违约责任。

二,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来抗辩债权人,代位清偿中,不能援用此抗辩权。

三,代位清偿后,第三人不能获得求偿权;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清偿后可以向债务人求偿。
三、代位清偿应具备的要件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这种权利,
首先应为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其次,须非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再次,债权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诸如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债务人对他人享有的担保权、优先权等;
最后,须是可依法请求的权利,如此种权利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已被债务人处分,则不得行使代位权。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而不行使。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我朋友的爷爷快要去世了,朋友要代位继承爷爷的财产,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位继承有代数限制吗?
[律师回复]
一、代位继承的法律份额是多少
按照继承法第11条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代位继承数人,则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二、哪些人可以代位继承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继承人已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三、适用代位继承的条件有哪些
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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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代缴社保风险有哪些?
有政策风险,信誉风险,使用风险。政策风险是指,职工和挂靠代理的用人单位没有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在向社保机构申报社会保险待遇时,会被认定属于骗保行为。会被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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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否代位行使代位权?
[律师回复]
一、哪些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偿还请求权、由于侵害财产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2、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如所有物还请求权、土地妨害除去请求权、债务人对第三人财产上存在的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合同解除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抵销权以及对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和变更权;
4、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或撤销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及其相对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二、哪些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例如,监督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范围,即如何使之具体化,应依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
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4、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权利,如赌债等,不可代位行使。但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仍可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代位继承一定需要代位赡养吗
[律师回复] 对于代位继承一定需要代位赡养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在外祖父,外祖母,祖母,祖父没有遗嘱的情况下,
孙子辈的父母去世的情况下,
孙子辈才可以代位继承
外祖父,外祖母,祖母,祖父的遗产。
3.孙子辈的父母去世后,或者无能力赡养祖父母,
孙子辈应该代替自己的父母对祖父母尽赡养义务。
4.在上述情况下。
孙辈们不代位继承祖父母引产可以,
孙辈们不赡养祖父母不行。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代为继承权和赡养义务分别属于两个法律关系,没有关联。但是,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属于自觉意识,一般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属于爷孙关系,即使没有代位继承财产,晚辈子孙照顾好老人,也责无旁贷。
继承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所以,代位继承并非必须付出赡养义务,只有在祖父母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的条件下,并且孙子女具有负担能力的条件下,代为继承人必须承担赡养的义务。
代为继承人不赡养老人是否还有继承权
①代位继承人没有赡养义务。不赡养也不丧失,只要老人没有立遗嘱取消他的权利,就能继承。
②属于法定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但老人可以通过遗嘱排除其继承。
代位继承必须赡养老人---对法律的误读
代位继承是与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然而,法律并没有规定代位继承必须履行赡养义务。孙子女代位继承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的遗产,必须代位履行赡养他们的义务,于法无据,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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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
两者的概念不同: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为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填补损害的保险所专有的制度,构成损害填补原则在保险法上之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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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保险人代位人能行使代位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不论债发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债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却不积极行使的客观事实状态。
首先,权利可以行使,是指权利不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碍。
其次,债务人有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存在,如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而债务人以催债、催交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问。
至于何种情况属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无明文规定。如果将债务人没有对次债务人提讼或者仲裁,就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标准过于宽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将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偿,算作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界限,标准又过于严格,使得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享有请求权,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否则代位权将无法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成立、无效、或已经实现,代位权都不成立。非现实存在的权利,如继承期待权、接受遗赠等不得代位行使。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
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权利,如监护权、婚生子女否认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等。
2、不得扣押的权利,如离退休金、抚恤金等,因其与债务人的身份不能分离,也并非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的责任财产等。
3、不得转让的权利,如受抚养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等。
4、主要为保护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财产收益权、因健康或名誉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的债权均可被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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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是同一权利吗,债权人的代位权特点
[律师回复]
一、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是同一权利吗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权适用于担保法,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保险法。他们分别适用范围不同的法律关系,不是同一权利。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其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必须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且此种债权尚未被处分,如次债务人已将所欠的债务清偿,则不存在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可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的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未到期的债务一般不能主张代位权,不然将有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
4、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比如,

1万元,
欠1万元,债权人,是次债务人,就可以向主张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这里应该注意的一点就是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的时候,才能行使代位权。
3、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际是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般抗辩事由,都可直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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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委付与代位权是什么
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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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区分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区分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上不同。
2.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广于代位申请执行的客体范围。
3.适用的条件不同。
4.效果不同。
代位权制度与代位申请执行是有差别的,两者之间的区别为:

一,性质上不同。
代位权是法定的债权的权能,是债的保全方法之一。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就产生了代位诉讼,代位诉讼与是直接诉讼的对称。
代位申请执行是一种强制执行手段,它并非法定债权的权能,也不是债的保全方法。不仅直接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对
第三债务人已到期的债权。即便在代位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后,如果第三债务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务代位权人还可以申请执行第三债务人对
第四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二,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广于代位申请执行的客体范围。
一般而言,代位权的客体为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非财产权利、主要在于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禁止扣押的权利及不得转让的权利除外。《合同法》第73条第1款亦规定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得代位。

三,适用的条件不同。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代位权的适用条件为: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而代位申请执行仅适用于:
(1)案件已审结,当事人已经取得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有具体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裁决等执行根据,且当事人已向提出执行申请,即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
(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无论其是否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债权;
(3)被执行人(债务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已经到期的债权;
(4)第三债务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

四,效果不同。
代位权行使后即代位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后,第三债务人应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并且该第三人所交付的财产应作为债务人的总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清偿。代位的债权人并不能因此而获得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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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代位行使吗
[律师回复]
一、哪些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偿还请求权、由于侵害财产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2、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如所有物还请求权、土地妨害除去请求权、债务人对第三人财产上存在的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合同解除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抵销权以及对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和变更权;
4、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或撤销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及其相对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二、哪些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例如,监督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范围,即如何使之具体化,应依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
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4、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权利,如赌债等,不可代位行使。但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仍可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代位权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哪些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偿还请求权、由于侵害财产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2、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如所有物还请求权、土地妨害除去请求权、债务人对第三人财产上存在的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合同解除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抵销权以及对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和变更权;
4、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或撤销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及其相对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二、哪些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例如,监督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范围,即如何使之具体化,应依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
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4、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权利,如赌债等,不可代位行使。但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仍可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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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代位赔偿规定是什么?
车险代位赔偿规定是需要由被保险公司向第三方出具相关的车辆损失要求赔偿通知书,第三方如果不予赔偿的情况之下,是需要提交机动车辆索赔申请书以及相关的权益转让书,之后就是取得了代为求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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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怎么办理?代位继承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核心提示:代位继承纠纷时一定要明确和把握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代位继承的处理。
代位继承如何办理?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以子女先于父母死亡为适用的前提条件,代位继承人也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所以在处理代位继承纠纷时一定要明确和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征。
二是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
三是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中规定的“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可作为代位继承人。
四是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是本应由被代位人所继承的那部分,如果被代位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相应的代位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财产。
五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不得执行,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六是在代位继承中,配偶不得互相代位继承,即丈夫为被代位人时,妻不代夫,妻子为被代位人时,夫不代妻。只能由其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继承。七是发生代位继承时,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代位继承人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第一顺序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代位继承将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取得全部遗产。
代位继承的条件
根据继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
2、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这不是代位继承而是转继承。
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享有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其他亲属如兄弟姐妹、配偶等均无此权利。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和被继承人的生子女都可代位继承,而且代位继承不受辈分的限制。
5、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代位继承人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时,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6、无论代位继承人是一人还是数人,代位继承人都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如何办理?代位继承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位继承如何办理?代位继承的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核心提示:代位继承纠纷时一定要明确和把握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代位继承的处理。
代位继承如何办理?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以子女先于父母死亡为适用的前提条件,代位继承人也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所以在处理代位继承纠纷时一定要明确和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征。
二是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
三是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中规定的“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可作为代位继承人。
四是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是本应由被代位人所继承的那部分,如果被代位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相应的代位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财产。
五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不得执行,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六是在代位继承中,配偶不得互相代位继承,即丈夫为被代位人时,妻不代夫,妻子为被代位人时,夫不代妻。只能由其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继承。七是发生代位继承时,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代位继承人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第一顺序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代位继承将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取得全部遗产。
代位继承的条件
根据继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
2、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这不是代位继承而是转继承。
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享有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其他亲属如兄弟姐妹、配偶等均无此权利。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和被继承人的生子女都可代位继承,而且代位继承不受辈分的限制。
5、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代位继承人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时,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6、无论代位继承人是一人还是数人,代位继承人都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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