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当涉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时,有关诉讼费用收取的具体办法如下所述:如争议金额不足人民币10,000元者,每宗案件须缴纳人民币50元的诉讼费;若争议金额介乎于人民币10,000元与人民币100,000元之间,则应按评估金额的2.5%作为诉讼费的计算基数;若争议金额位于人民币100,000元至人民币200,000元区间内,则应以评估金额的2%为诉讼费的计算基础;若争议金额处于人民币200,000元至人民币500,000元之间,则应以评估金额的1.5%为诉讼费的计算基础;若争议金额位于人民币500,000元至人民币1,000,000元之间,则应以评估金额的1%为诉讼费的计算基础。
至于争议金额低于人民币200,000元的案件,其诉讼费可参照人民币4,000元至人民币12,000元/件的标准进行预估;
然而,对于争议金额超出人民币200,000元的案件,则应参照律师收费指导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按照相应的上浮比例进行计算。对于二审案件,其诉讼费应按照上述标准的一半进行收取;而在执行阶段,则应按照二审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赔偿方式:责任方需要赔偿受害方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还是要由责任方承担。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车保险有哪些
汽车保险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交通强制保险;
2.车辆本身损失险;
3.车上人员责任险;
4.防盗装置损失保险;
5.玻璃无其他外力因素独自破碎险种;
6.自然原因引发的车辆燃烧损失险种;
7.应对突发情况引发的车辆涉水责任险种;
8.针对车辆表面轻微擦痕的投保责任险种;
9.对驾乘人员提供保障的责任险种;
10.乘客险;
11.单一轮胎因意外导致损坏需要修理时,对应的保险责任险种;
12.玻璃被外力因素损坏时需要修复时,对应的保险责任险种;
13.面临各种自然灾害风险时的理赔责任险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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