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遵循法律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由原告负有全面且充分的举证责任;
然而,针对某些特定类型和情况的诉讼案件,基于客观因素的限制,原告若无力或者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时,则将举证责任予以反向推移至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的条文有哪些
在涉及合同纠纷之案件审判过程中,确立举证责任分配之原则如下:首先,对于主张存在且已经有效成立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其应对此种情况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次,当有关于具体合同是否已被履职方面产生争议时,应由被赋予了履行相应义务之责任者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一般情形之下,法律遵行着“谁提出诉求,谁就必须举证”的原则,以期通过这样的方式,责令原告负起全面而充足的举证责任。然而,当涉及到某些特殊类型的诉讼案件,由于受到客观因素的制约,原告可能难以为或者说已不能够为自身的诉求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时,那么原本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便会顺势转向被告身上。此种颠倒方向的举证责任移转乃源于对司法公正的追求,旨在确保在整个法律程序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能够得到平等的法律待遇与权益保护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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