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赔不赔精神损失费
在某些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由于交通强制保险所能提供的保障额度仅仅为12万2千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还包括了1万元的医疗费用以及2千元的车辆财产损失赔付上限。因此,对于诸如伤残赔款、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误工费等项目的赔偿金额,其总计上限仅有11万元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若不幸遭遇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程度较重的情况,这11万元的金额显然无法完全弥补所有的经济损失,此时便需要通过商业保险进行额外的补偿。
然而,目前市场上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不涵盖精神损害赔偿,倘若这部分的精神损失在交强险中未能得到充分赔偿,那么将会出现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在交强险中无法获得赔偿,而在商业险中也无法获得赔付的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6)》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相关法规规定,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和其他无辜受害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会依照法律法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范围之内给予相应的理赔补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之后,尽管交强险能够提供最高为110,000元的赔偿金来弥补非医疗情况下和车辆损坏的相关损失,但对于涉及到的残疾赔偿及死亡赔偿则无法完全覆盖。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项内容,因此,如果交强险未能给予足够的赔偿,那么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将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从而陷入了赔偿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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