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最高时限是每月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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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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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规定每月加班时长上限为36小时。若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时,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应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每日不超3小时,且每月累计不超过36小时。
企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最高时限是每月多少

一、企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最高时限是每月多少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每位劳动者每月最长加班时间上限为36个小时。

然而,若雇佣方出于生产经营事业之必要性,经过与相关工会组织及劳动者充分协商之后,方可适当延长其工作时间,但通常情况下每天不可超出一小时之规定。对于那些因某种合理且特殊之因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者,在此前提下应确保劳动者之身心健康不受损害,协商延长其工作时间每人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且累计每月不得超越三十六小时的法定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二、企业延期支付离职赔偿金是否合法

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所签署的合约中设立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这一条款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设定的,那么法律将对此类约定给予充分的保护,并确认其有效性。

然而,若违约金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则此类约定将被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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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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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 数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 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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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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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七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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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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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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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 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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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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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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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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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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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审限能延长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延长。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特别程序审限短,这是特别程序的一个特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是确认法律事实,除选民资格案件外,不存在权利争议,一般要及时审结。所以规定了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同的审限,普通程序的审限一般是六个月,简易程序一般是三个月,特别程序一般则为三十天。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特别程序的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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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上个月身亲了行政复议,但是还没有下判处结果,被告知要延期,行政复议期限延长规定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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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于案件本身情况复杂,如涉及的问题多,有较多实质性问题需要研究或更多的时间方能搞清,以及其他一些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又必须完成的工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天。这就是说,行政复议期限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可以是五天、十天,也可以是十五天。二十五天,但不得多于三十天;而且只能延长一次,不得多次延长,防止变相延长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间。凡是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果列有第三人亦应予以通知。通知应说明理由、确定延长的期限。对于依法延长期限的行为,当事人不得提出质疑,因为他是复议工作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并非最终结果,如果超过延长期未作决定,才能适用本法有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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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视为当事人同意先前指定的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未申请期限的延长,亦未提供证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其法律后果为证据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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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第九十四条
第二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第九十八条
第一款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解释》对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做了改变,上述规定相比此前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证人出庭作证的提出期限不同的情形,更加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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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延长工时,有补偿吗
[律师回复]
一、延长工时的条件有哪些我国立法规定,禁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参加加班加点。《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应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于生产经营需要以外原因所引起的延长工时,根据《劳动法》和《关于职工共所时间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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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长工时如何补偿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实行记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记件定额任务后的加班加点,就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时记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在这里,作为计算加班加点工资之基数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有日工资和小时工资两种。日工资为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所得的工资额;小时工资为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所得的工资额。
延长拘留的条件,刑事拘留延长期限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运用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尊重。也就是说,在运用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过程中,要强化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不可滥用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即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 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然而在实践中几乎所有案件,侦查机关都是在接近30日时才提请审查批准批捕。如此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当前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延长的理由五花八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仅限于“特殊情况”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两种情形,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随意延长,否则,系变相非法超期羁押。但实际情况怎样?仅向鹏办理的案件中就曾出现过如此一些五花八门的理由;“案情较为复杂”、“案情复杂”、“重要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同案犯在逃”、“需赴外地取证”等等。 2、延长理由正确,但延长的期限违法。如向鹏办理的一起失火案,因“特殊情况”而延长拘留期限是正确的,按照第69条规定,此种情形只能延长1至4日,但侦查机关却延长了5日,明显违法。 3、将延长拘留期限作为变相延长侦查期限的“妙计”。有些案件由于主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便以法定理由延长拘留期限。如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系外省流窜人员,盗窃了1辆摩托车,事实非常简单,证据也很充分,但侦查机关以“流窜作案”为由延长至30日才提请审查逮捕,严重影响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 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制度必须尽快完善,向鹏认为,应从两方面完善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制度: 1、将司法审查机制引入拘留延长决定程序。即在拘留决定程序中,由外部机构或中立的司法机构来审查延长拘留期限的法定情形是否存在,以避免前述的滥用拘留期限理由的状况。 2、要加大监督力度,把对延长拘留期限的监督作为侦查监督的重要内容。如向鹏就先后2次以“延长理由违法”向公安机关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责成公安机关书面答复。
特定程序审限延长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延长。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特别程序审限短,这是特别程序的一个特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是确认法律事实,除选民资格案件外,不存在权利争议,一般要及时审结。所以规定了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同的审限,普通程序的审限一般是六个月,简易程序一般是三个月,特别程序一般则为三十天。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特别程序的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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