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在申请人或者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已具备具体的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依据自身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再次启动相应的执行程序;
2.若被执行人拥有明确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等资产并非出于隐匿或转移目的而不为人知,但由于申请人未提出申请,同时法院亦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则执行程序将无法继续进行;
3.在申请人有意愿启动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如缺乏能够证明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确凿证据,那么执行程序同样无法顺利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二、终结本次执行还会冻结银行卡吗
若败诉方未能偿付金融机构或私人借款,其本人在各大银行所开设的账户资金将遭到司法机关的冻结。而且,法院有权将所有位于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的余额悉数转移至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手中,以此来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
其次,对于因为个人信誉问题而被国家划归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情况,虽然这类人群的银行账户并未受到冻结的限制,但是这对他们的个人生活与业务发展却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债权人仍然享有向债务人追索债务以实现自身权益的权利,而作为债务人也必须继续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所有义务。如果债权人注意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他们就可以随时再度提出执行申请。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身为债务人可能会遭到相关信用惩戒等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