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可决定取保候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公安局依法接受并展开立案侦察的职责,以确保无论是何种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应有的惩处与制裁。
然而,案件的最终判决和审理权限则归属于法院,且其也拥有相应的司法管辖权。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侵占类案件通常会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入到公安局的视野范围内:
首先,当受害者遭受不法侵害时,他们有权向公安局进行报案;
其次,法院依据相关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将此类案件移交给公安局进行处理。
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如若发现有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破坏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同样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此项权利的行使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适用于那些尚未被批准逮捕或者需要调整现行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为确保他们能够在受讯时随时到案,且不会受到长久拘留乃至暂时解除拘留等情况,这些人员需要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保证人和保证金,同时还须提交相应的担保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