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起人与股东的区别
1.发起人与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形式存在差异,前者通常涉及到公司设立筹备期的各项具体事务,而后者则可能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提供支持或战略指导;
2.尽管发起人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然而并非所有股东都需要直接参与决策和管理工作,他们有可能只是单纯的投资方;
3.尽管发起人通常被视为公司的创建者之一,但这并不妨碍股东在公司设立初期或其后阶段通过购买股权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且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必需具备发起人资格。因此,股东的定义并不仅限于发起人,任何在设立期间或公司成立之后对公司出资或股份进行认购、承受的人都可视作股东。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公司发起人所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我们将详细说明以下几点:
1.当公司正式成立之时,倘若任何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那么全体股东都需对此类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在公司进行增资活动时,若有股东采取虚假手段报告注册资本或者进行虚假的增资行为,公司中的债权人均有权向这些虚假增资的股东以及未能履行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要求,让他们为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如果股东在出资之后又实施了抽逃出资的行为,那么债权人便可向该抽逃出资的股东提出要求,让其对其他股东、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无法偿还公司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此类情况,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然而,如果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了上述责任,那么其他债权人再提出相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则不会再次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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