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期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两者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一般而言,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服务期限属于劳动合同的一个构成部分,其具体内容被明确规定于劳动合同之中;
其次,劳资双方均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即服务期限并非劳动合同中的强制性条款,而属于双方自由协商的范畴;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决定在劳动合同中增设服务期条款,则应当遵循以下条件:服务期条款仅适用于特定情况,而非所有情况下都是必要的;而且该条款的适用需受到相应规则的约束,并不能任意滥用;
此外,服务期并不一定要与劳动合同期限保持一致,也无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直接作出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服务期内辞职教育局不放人怎么办
关于教师申请离职一事,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并不一定同意,这通常是基于以下三种原因:
第一,根据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规定,在合同期限尚未结束之际,教师的个人意愿辞职可能构成法律上的违约行为,因此需要先进行理赔清算后方可办理正常的辞职手续;
第二,当前阶段的教育事业正面临着严重的师资紧缺情况,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方面并不希望轻易放弃这样的宝贵资源,于是他们会以众多看似合理却实际敷衍的接口来拖延并阻碍教师的合理离职请求;
第三,对于那些表现优异、受到同行赞誉的教师来说,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对于其离职更是难以割舍,所以他们将倾全力采取措施进行劝说和补救,尽最大努力阻止优秀教师的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