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一般主体是谁的利益
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广大公众,也就是说,任何年满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依法成为该罪名的实施者。在主观方面,侵占罪须由犯罪分子在内心深处明确知道这些物品属于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遗失物或者隐藏物,但却仍然非法地将其占为己有。过失行为无法构成侵占罪。
此外,构成侵占罪还需要犯罪分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如果仅仅存在故意行为,而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例如故意破坏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遗失物或者隐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还因其保管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但却延迟归还,或者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财物被损坏或丢失等等情况,那么就不能按照侵占罪来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一般有哪些证据
鉴于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范畴,公安机关并无职权对此进行干预及处理。故而,当受害者希望追究嫌疑犯的刑事法律责任时,需自行展开相关调查和搜集相应的证据资料。
具体来说,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所需证据:
首先,证实被侵害的财物确属本人遗忘或是隐蔽之物件,抑或是先前由嫌疑犯代为保管。在此情况下,可以提供购买该财物的发票或寻求证人证言以支持主张;
其次,证明嫌疑犯非法占有上述财物且拒绝归还。在这种情形下,证人证言便成为有力的证据支撑;
最后,若要证明被嫌疑犯侵占的财物价值达到了8000元的法定标准,则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申请司法鉴定等程序。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是针对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设立的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明确知道所占据的财产属于他人,而仍然强行据为己有。需要注意的是,过失性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此种犯罪,必须出于恶意占有之目的,蓄意破坏、长期拖延返还等行为并不符合侵占罪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