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人工流产有假吗
如女员工孕期尚不足四个月而不幸流产的话,将可享受为期十五日的产休待遇;若其已怀孕满四个月后流产,那么她将有资格享受长达四十二天的产假权益。若是企业在此过程中不遵守规定,强行解除了与该位女职员的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应按照经济补偿额度的双倍标准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补偿是根据该员工在现役单位的服务年限长短来计算的,通常情况下是按一年一个月的工资额度标准来支付给员工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情形包括哪些
1.严禁企业安置女性劳动者参与高危程度较高的矿山井下作业以及国家明文规定的第四类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同时也不得允许她们从事其他各类有害身心健康的工种。
2.严格禁止企业在女性劳动者的生理期内,安排她们在高处进行作业、在低温环境中进行工作或者直接进行冷水操作,并且也不能要求这类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类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3.对于已经怀孕的女性劳动者,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不得强制她们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类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及与之有冲突的孕期不适宜做的工作事项。此外,更严禁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所有的女性劳动者都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以便她们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因此,企业务必遵守这一规定,保障孕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对于尚在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而言,她们被法律明令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类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同时也不能被安排从事哺乳期不适合的其他劳动岗位。同样地,她们的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也都受到严格限制。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