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流产假工资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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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流产假工资规定

一、女职工产假工资规定

女职工流产假工资规定是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女职工流产可以休假多少天

在我国,对于女性职工流产假期的相关规定如下所示:当女性职工处于怀孕不满四个月阶段时选择流产,那么将享有十五天的产假福利待遇;而当其怀孕大于等于四个月并进行流产手术后,则有资格享受到为期四十二天的产假。在此期间,女性职工们仍需依法享有全额工资发放的权利,雇主们无权以任何理由剥夺或减少您的薪酬待遇,同时也不能以此为由阻碍您在职业舞台上不断提升自我价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雇员在怀孕期间或产后的各项治疗费用,根据相关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以及具体实施的标准,如果该员工已经加入了生育保险计划中,这部分医疗费将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支付;而对于那些尚未参与生育保险制度的工作者来说,这些医疗费则应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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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需注意,根据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只有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女职工才可享受“小产假”。但从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后,女职工享受“小产假”的条件中不再区分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一般情况下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生的,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孩子满一周岁之时)为准即可。但是,也不排除终止妊娠、婴儿未满一岁死亡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女职工的三期发生断档,其中的部分环节可能未发生。由此将直接导致第42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灭失,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续延原劳动合同。但是,职工享有的“小产假”待遇仍应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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