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可以定为刑事拘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确指出,以下情形可作为判定刑事拘留的依据:
首先,行为人正在筹划或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发现;
其次,案件受害者或者在场目击者通过指控确认其涉嫌犯罪;
此外,犯罪嫌疑人在犯案后试图自尽、潜逃或者仍在逃亡之中;
同时,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最后,犯罪嫌疑人未能提供真实姓名和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确定,以及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什么情况可以免于刑事拘留
在无法满足刑事拘留标准的情况下,有可能会获得无罪释放或免于拘留的待遇。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属于法院对一个涉嫌犯罪行为作出定罪判定后,依据犯罪情节轻微程度而作出的一种刑罚裁量结果。这是法院在认定被告人已构成犯罪事实基础上,以“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作为概括性的选法理由和法条适用依据的具体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刑事拘留的决定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正在准备或者已经实施犯罪行为、被他人指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犯罪线索、逃避或者自杀等情况、有意毁灭证据以及身份不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各类涉嫌犯罪的疑虑因素。这些都是我们判断是否应当进行刑事拘留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