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户税收最高多少
按照税法的明确界定,个体户需缴纳的所得税被视为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范畴,并不包含在企业所得税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其税率的设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随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上下限区间有所变化。据现行法规,个体户个人所得税的应用税率共分为五个等级,具体如下: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5000元,则税率固定为5%,速算扣除数则为零;如果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介于15000元与30000元之间,那么此时的税率将调整至10%,速算扣除数相应地变为750元;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出30000元但尚未达到60000元时,税率将升至20%,速算扣除数也随之增加到3750元;倘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跨越了60000元的门槛,但仍未触及100000元的上限,那么税率将进一步上调至30%,速算扣除数则调整为9750元;
最后,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突破100000元大关后,税率将升至35%,速算扣除数也相应地上涨至14750元。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个体户员工社保怎么交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义务前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协助其雇员完成社保登记手续。待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个体经营者方可按照标准,按月为其员工支付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国家颁行的《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在正式成立之日起的三十天内,依据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等合法证明文件,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交社会保险登记申办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