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纠正措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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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危险驾驶罪采取纠正措施:追逐竞驶、酒驾、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者,应拘役并罚金。车主、管理人负直接责任亦受罚。若触犯其他犯罪,按较重规定处罚。旨在打击预防危险驾驶,维护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纠正措施有哪些

一、危险驾驶罪纠正措施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针对危险驾驶罪所采取的一些重要政策性纠正措施:

首先,对于那些在高速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严重的不当行为,应当依法判处拘役,同时还需处以相应罚金

其次,对于那些在酒精作用下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者,同样应按照法律规定,处以拘役,并处以相应罚金;

再次,对于那些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的人员,若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则应依据上述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此外,对于那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亦应依据上述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最后,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那么他们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另外,如果以上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犯罪法规,那么就应该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定罪量刑。这些纠正措施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危险驾驶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有效预防,以此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对于那些在道路上从事追逐竞技驾驶行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并涉及酗酒驾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严重情形的涉案人员,将予以刑事拘留以及相应金额的罚款处罚;同时,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和经营管理者等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同等程度的法律责任。如果这些违法行为还涉嫌其他犯罪行为,则将按照更为严厉的法律规定进行惩处。此举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各类危险驾驶行为,从而保障广大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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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昨天在课堂上,老师问道,疲劳驾驶的危害及预防措施是什么?我查了下相关的书籍,没有找到答案,希望知道的朋友帮我解答下。
[律师回复] 疲劳,是指因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而造成的身体机能和心理机能失调。驾驶疲劳是指由于驾驶员长时间连续驾驶车辆所产生的疲劳。驾驶员长时间在速度快,噪声大,驾驶姿势单调、注意力高度集中,身体肌肉处于紧张状态下,产生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失调,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技能下降的现象。为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加强驾驶员对疲劳驾驶危害性的认识,预防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本文就疲劳驾驶话题进行探讨。
  1 产生驾驶疲劳的原因
  睡眠不足是造成驾驶员疲劳的主要原因。睡眠质量不好,又导致睡眠不足,造成生理、心理疲劳。不注意劳逸结合,长时间驾驶车辆,连续在复杂的道路状况下行驶及高速行驶,精神过度集中等,都是引起驾驶疲劳的重要原因。在睡眠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要求驾驶员集中精力驾驶车辆,任何人都很难做到。
  
1.1 睡眠不足引起的疲劳
  近些年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习惯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夜生活逐渐丰富多彩,有些驾驶员通宵达旦玩耍,或者晚上饮酒、KTV娱乐过度,造成睡觉之前精神高度亢奋迟迟不能入睡,第二天精神萎靡怠倦,还没上车驾驶已是疲惫不堪,这种状态下出车,别说长时间驾驶车辆不安全,就是短时间内一旦遇到紧急情况,也难以应对。
  有的驾驶员家庭事务繁多、同事之间的关系不太好、夫妻关系又不和睦,家中有小又有老,精神负担过重,昼思夜想也影响睡眠。有的驾驶员赚钱心切,工作过量、昼夜不停多装快跑,睡眠不够,体力得不到恢复。有的却是睡眠环境条件差,外界干扰厉害,没有得到很好的休息等等,都易在生理、心理上产生疲劳。
  
1.2 驾驶中产生的疲劳
  引起驾驶疲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驾驶员在行车中的疲劳,主要是神经和感觉器官的疲劳,以及因长时间保持固定姿势,血液循环不畅所引起的肢体疲劳。
  驾驶员长时间坐在固定的座位上,动作受到一定限制,注意力高度集中,忙于判断车外信息,精神状态高度紧张,从而出现眼睛模糊、腰酸背痛、反应迟钝、驾驶不灵活等驾驶疲劳现象,且主要是眼睛和身体的疲劳。
  车辆行驶在路上,发动机声音、车身振动产生的噪声、车外能见度低、交通拥挤,人车混杂,路况极差等因素会使驾驶员着急,情绪紧张,长时间处在这样的驾驶环境下,驾驶员需要付出大量精力,因此容易产生疲劳。
  高速行驶时,车外的交通情况相对增多,变化加快,目不暇接,驾驶员就要集中精神目视前方各种动态,手脚配合要顺畅,对路面的情况要有个提前度,谨防预料外的情况突然发生,在这样精力高度集中的情况下,极易产生疲劳。
  有些驾驶员驾驶时间短,技术水平低、操作不熟练,经验少而安全意识差,碰到复杂路段恐惧、紧张,手忙脚乱影响操作,对路面情况处理不当,随之又更增加了恐惧感和紧张情绪,这样恶性循环,更易导致疲劳。
  2 疲劳驾驶对行车安全的危害
  现实生活中,许多驾驶员对效益与安全、工作与休息的关系认识不清,盲目追求效益,置安全于不顾,致使疲劳驾驶,危害极大,随时都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2.1 驾驶员疲劳驾驶在精神方面对行车安全的危害
  疲劳驾驶在精神方面的主要表现为神情恍惚,思想不集中、知觉混乱、听觉迟钝、注意力涣散,视野范围缩小,视觉不清晰,辨认交通标志和识别能力大幅度下降,经常丢失重要的交通信息。思考欠周到、判断失误现象增多,视线引起错觉,特别是在夜间驾驶时把河道看成公路,将无路视为有路,这种现象比比皆是。
  
2.2 驾驶员疲劳驾驶在身体方面对行车安全的危害
  主要表现为肌肉收缩调节机能降低,致使操作动作节律失调、手脚麻木、动作呆滞、迟缓、失调,动作的协调性和准确性下降。触觉和运动觉的敏感性减弱,导致在遇到紧急情况下,误把油门当刹车使用。
  
2.3 疲劳驾驶发展到严重的情况下对行车安全的危害
  主要表现为导致驾驶员在行车中出现短暂睡眠现象。这时驾驶员由于处在睡眠状态,失去判断能力,无法接收来自车内外一切信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对身边发生的一切全然不知,遇到弯道不知打方向,下坡不知刹车,上坡不知换挡,人如木偶般无动于衷,这样很容易把车开入峡谷、桥下,或撞在岩壁上、追尾、与来车相撞,酿成重大交通事故。
  3 预防及消除疲劳的途径
  消除疲劳驾驶对交通安全关系重大,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所以消除疲劳和预防疲劳,对于驾驶员来说就显得特别重要。以下谈一些防止疲劳驾驶的适用方法:
  
3.1 稳定情绪
  驾驶员的情绪好坏对行车安全很重要,确保驾驶员不被各种琐事影响情绪,不把一些不愉快的事带到行车中来,分散注意力,要保持良好的心情,沉稳的心态。
  
3.2 保证睡眠
  驾驶员要尽量养成有规律的生活习惯。每天要保证充足的睡眠,并提高睡眠质量,使大脑得到充分的休息,恢复精力。驾车出行的前一天晚上,最好不要参加娱乐活动,睡前不要吃刺激性食物,否则睡前大脑过于兴奋难以入睡,将影响睡眠质量。充足的精力和饱满的精神是避免疲劳驾驶,保证行车安全的法宝。
  
3.3 控制速度
  驾驶过程中尽量不要长时间高速行驶,高速行驶需要精神高度集中,这样会造成视觉和心理上的紧张,易使驾驶员神经紧绷,从而加快疲劳的产生。最好是维持经济车速行驶,可减轻精神压力,降低疲劳。
  
3.4 事先计划
  提早做好出行计划,了解路途里程及其它情况,预估到达目的地时间,提前对途中就餐和适时休息有个安排,有思想准备的行程对于缓解驾车疲劳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
  
3.5 按时就餐
  人是铁,饭是钢。驾驶车辆是脑力和体力相结合的劳动,需要消耗较多热能,准时就餐,能及时补充热量,尤其连续长时间行车,更要注意保证体力有足够的能量。
  
3.6 合理安排时间
  科学合理地安排行车时间,切不可在行车途中抢时间,宁可出车早点、途中慢点,人感到有些疲倦一定要停车休息,多进服务区洗洗脸喝喝水,活动活动筋骨。
  
3.7 注意夜间行驶
  夜间长时间行车,适当多吃些抗疲劳的食品,比如喝茶、喝咖啡等。下半夜一点至五点是一天人最困、最难熬、最疲劳的时间段,也是事故多发期,更要注意休息,在驾驶室打个盹、睡上二三十分钟,都有一定的效果,能缓解疲劳。
  
3.8 驾驶环境良好
  车内要整洁舒适,与乘车人保持和谐的气氛,调整好乘坐的姿势以及室内适宜的温度和湿度,减少噪声干扰,放一些悠扬的歌曲提提神、放松放松。
  总之,安全意识高于驾驶技术,为了道路交通安全,为了自己和他人美好的明天,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势在必行,提升驾驶员的自身修养也不可忽视,明确自己肩上的责任,增强社会责任感,也是有效防止疲劳驾车的一个有效办法。只要驾驶员心中装着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并将之落实到行动上,就会自觉抵制疲劳驾车行为,防患于未然,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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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控制措施为什么
[律师回复] 只有在机动车驾驶人醉酒的情况下,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才能拒绝理赔,在未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醉酒司机存在过错需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时,交强险的保险人仍应当理赔。
另外,保险公司不能以肇事司机存在醉酒这种过错而不向受害人赔偿,否则这是有违交强险的设立初衷的,正确的做法是: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之后,享有向肇事司机追偿的权利。
某财险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如果饮酒后驾车出险,造成第三方损失,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第三者给予赔付,金额为2000元左右,但赔付的条件仅限于“酒后”;
如果被判定为醉酒驾驶,则保险公司会在先行赔付后,事后再向驾驶人追偿。但如果是驾车人自己的车及人身损失,就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按照规定,酒精含量20毫克到80毫克之间,将被认定为酒后驾驶;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则属于醉酒。
不过,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由保险公司垫付。最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继续赔偿。
您好,我姐姐他们单位现在构成了串通投标被发现了,要被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四点措施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混淆行为(假冒或仿冒)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防范措施:
  企业:在选取服务名称时应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避免使用与相关市场领域中其他服务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在遇到相关纠纷时,应当从提供服务的时间、区域、对象及宣传的时间、程度、范围等多方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商品(包括服务)是否构成知名特有名称。
  消费者:
  一要认准商标标识,二要认真查看商品标,三是要检查商品包装,四是对液体商品要检查透明度,五是看商品的色泽、手感和味道。
  如果发现购买了假冒商品,可携带假冒商品及有关票据,到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请他们调查处理,帮助你追回损失的货款。如果是怀疑自己购买了假冒商品,那就要找两个部门的有关专家或真品生产厂家帮助鉴别,确定是假冒商品后再作处理。消费者也可直接向消费者协会反映,请他们帮助鉴定、调查,使制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及时得到制止,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这样就可以使假冒商品没有立足之地,既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维护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防范措施:
  目前公司、企业在商业行为中与商业伙伴间普遍存在着接受和赠送财物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如何避免涉嫌商业贿赂已经是摆在眼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为,在商务过程中,接受或赠送一些财物在所难免,也是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关键是应如何把握一个尺度的问题。
  一是赠送和接受财物不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二是不可借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凡受贿财物金额在五千至两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将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将会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防范措施:
  在众多虚假宣传行为中虚假广告最为常见,通常来说虚假广告大概分五类:欺诈性广告、夸大性广告、含糊其辞的广告、混淆视听的广告、名人广告。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应注意几点: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识别虚假广告的典型特征。这些广告多是铺天盖地地做、产品吹得神乎其神,或是价格高得出奇或低得诱人,或是专家、名人、高科技一起上;注意选择购物场所,尽量选择实体店购物;如果被虚假广告欺骗,可到当地工商部门或消协进行投诉或申诉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五、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防范措施:
  企业如何有效地驾驭降价倾销这匹野马业内专家认为,关键要做好规范营销和健康营销。主动预防,减少倾销机会,提高经销商对企业的忠诚度。主要的预防办法有:
  
1、用通路信息预测来防范降价倾销。对窜货引起的降价倾销,企业要按区域、按客户进行编号,市场部人员要定期抽验,分析物流走向及窜货比例,做出预警。
  
2、研究通路成员的利润波动状况,对非正常现象进行分析及现场调查。
  
3、重点监测竞品侵入上市期、产品销售淡季、通路促销末期、年度期末通路成员的进价与出价,分析其通路利润的合理性。
  
4、制定合理的通路规划来防范降价倾销。通路布局要合理化:区分重点经营及粗放经营的区域;选好起动市场的切入点;营造市场热点,利用市场特性辐射周边;完成通路据点布局建设。
  
5、强化客户管理,防范倾销。制定返利价格政策,即厂家扣有一定的利润,定期返还给经销商,经销商若降价倾销,一笔可观的收入就被扣除了。
  制定适度的年度经销商激励政策,不要诱导经销商将精力用于获取年终奖上,否则不利于市场稳定发展。
  
6、对于已形成的恶性降价倾销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对违规经销商“黄牌警告”、罚款或取消返利、停止发货、取消经销资格。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
  
七、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防范措施:
  对于媒体的不实报道,应先采集证据,通过公证机关将该报道时间、内容等信息公证下来,以便诉讼之用。若该不实报道的报道依据是上文提到违规检测报告,还应向国家认监委投诉,以获得国家认监委对检测报告违规的书面确认,这也是有力证据。
  然后通过律师发信的方式进行指正,并告知其报道内容错误,没有反应客观事件真相,要求其赔礼道歉并更正报道。
  如果该媒体在收到律师信后置之不理或将错就错,则可判定其行为存在恶意,企业可采取名誉权诉讼维权;若查证幕后推手是同业竞争企业,则可起诉反不正当竞争。对于不实报道的媒体,在证据充分后,可向新闻总署投诉。
我舅舅在投标的时候串通别人一起投标,现在被人举报要求赔偿,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我国调整企业市场竞争的法律体系主要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民法通则》所共同构建组成的。在实践过程中不难发现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存在松散和不健全的现状。这就必然导致在反不正当领域的维权人的维权成本明显要大于违法成本,笔者在仔细梳理了本所代理的相关案件后不难发现原告胜诉率要低于被告胜诉率。那么如何才能够在反不正当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成功的维护企业的正当竞争权利呢?本文意在阐述企业在反不正当纠纷发生前的法律风险的防范。
在企业发展过程在注意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防范体系,这种体系必须是一种内外兼修的防范体系。
所谓对内的体系主要是指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实践中出现最多的是员工掌握商业秘密后自行“创业”或者接商业秘密直接转给企业的竞争对手的行为。这类案件中存在着大量和劳动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比如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适用。建立商业秘密的内部保护体系
首先应当聘请律师建立保密制度,在这个保密制度中应该对企业认为需要保密的技术、信息等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密特征。在笔者遇到的案件中存在一个典型案例,某企业为了建立一个客户数据库,花了大价钱购买数据库软件,建立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却唯独没有聘请律师对客户数据库的结构进行法律评估,结果在诉讼过程在由于数据库中缺少客户维护信息导致法院认为该数据库中的客户信息属于一种可以从公开场合获得的信息,不具备完全的商业秘密特征而败诉。
其次,企业应当聘请律师建立一个包含商业秘密保护的劳动体系。在这个劳动法律体系中应当涉及到技术员工、企业高管和销售人员等的保密制度、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
所谓对外体系,是指企业对外的经济活动中相关的技术秘密和技术信息被商业伙伴或者竞争对手非法取得。在此种情况下,建议企业在商业行为发生以前就请律师介入其中,对商业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作出完备的约定,同时需要律师结合商业交易的习惯对合同履行中的各项履行方式出具法律建议书。实践中笔者遇到过一个典型案例,通过律师的努力最终企业胜诉,其关键点就在于企业投标前,由律师介入给企业投标小组的订立了一个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并且对投标小组成员专门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培训,导致虽然投标小组的核心基数人员出卖核心基数给竞争对手,但是企业还是成功取证并且在诉讼前避免了商业秘密的外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商业秘密在建立保密过程中需要花费较大成本,维权过程也比较艰难,所以某些技术秘密能够申请专利应当申请专利,相对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的具有无需建立保密体系和维权成本较低的优势。
在商业秘密保护案中需要客户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下列行为将不构成商业秘密:
、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 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 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 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 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二、下列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 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 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 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 签订保密协议
、 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 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三、反向工程方式获得的技术秘密将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四、商业秘密保护中客户名单的认定: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商业秘密保护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六、商业秘密停止侵害的时间:
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如果 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七、商业秘密保护暗中的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防范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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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包括追逐竞驶、醉驾、超载超速及违规运送危化品等行为,将面临拘役和罚金。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若负有直接责任也将受同等处罚。如与其它犯罪并存,则依更严厉的罪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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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应急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医疗纠纷是指: 1.患者对医院医疗结果不认同,对医疗收费不认可,家属纠集人员占据医院办公或医疗场所,扰乱正常办公、医疗秩序。 2.故意毁坏公共财物,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3.危害群众人身安全,患者或其亲属有自杀、自残倾向。 二、预警机制 当临床及医技各科室出现可能引起重大医疗纠纷的差错或医疗风险时,应当及时将具体情况汇报给科主任,科主任了解详细情况后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汇报,医务科或总值班接报后须马上向分管院长汇报,同时按指示或直接组织人员纠正差错、尽可能降低差错造成的严重后果;对于风险诊疗,则要求临床科主任亲自与患者家属进行全面沟通,必要时医务科或总值班要参与与患方的沟通,最大程度取得患方的理解,若沟通无效,则要终止该项医疗诊治活动。 三、应急机制 (一)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由分管院长为组长、医务科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临床科室主任为成员的医院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二)职责分工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启动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挥各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院长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医务科:全力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工作,协调各部门应急处置工作。接到指令后,应马上到达现场,负责接待患方、介绍和解释处置医疗纠纷的法定程序,负责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与患方就纠纷事件进行协商、病历封存或与医学会、司法部门联系,依法对相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受理和移交。 总务保卫科:接到指令后,应马上到达现场,负责将闹事家属带离办公、医疗区至谈判区,维持正常的办公和医疗秩序。并负责同派出所、治安大队联系,必要时借助警力维持正常办公、医疗秩序。 当事临床科室:要全力配合医院调查取证工作,科主任积极参与纠纷解决全过程,成立科内纠纷应急小组,精心治疗在治纠纷病人,对事件的发生经过、原因、性质、后果进行总结后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给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或院长室。 监察审计室:应协助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进行调查、与患方协商工作。 院办公室:应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维持医院正常办公、医疗秩序,并给予后勤保障。 (三)应急响应 1.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临床科室和相关部门要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或总值班汇报,并提供事件详实情况。 2.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到达现场,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处置结束,人员撤离,恢复正常医疗、办公秩序,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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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中的紧急措施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行车中,各种险情大都是突然发生的,只有在瞬间作出正确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才能阻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等。因此,掌握一些特殊的驾驶技术和应急措施,对确保特殊情况下的人身安全是非常必要的。1.应急处理原则
1)沉着、冷静。遇到紧急情况,要保持沉着的心态、清醒的头脑,切勿惊慌失措。在瞬间作出正确判断,采取果断措施是做好避险的先决条件。
2)重减速、轻方向。遇到紧急情况,首先是减速,只有当减速后仍然不可避免地要相撞时,才采取打方向避让的措施。高速时直接打方向,尤其是急打方向,往往使本可避免的事故无法避免。
3)先人后物,先人后己,当危及人员伤亡时应优先考虑保护人员。当自车和他车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应为对方提供便当的避让措施,把危险的避让措施留给自己。
4)避重就轻,减少损失。危急关头,如何能避免重大事故、重大损失,就如何处置,可以不受交通法规的限制,以减轻事故损失后果。2.特殊情况的应急措施2.1车辆碰撞时应急措施车辆碰撞多发生于前车突然减速或突然改变行驶方向。其损失的程度主要决定于撞击速度和部位。1)当车辆有发生侧面碰撞可能时,首先应控制方向,顺前车方向极力改侧撞为刮撞,以减轻损伤程度。同时驾驶员身体向右侧倾斜,双手应握紧方向盘,后背尽量靠住座椅靠背,稳住身体,避免被甩出车外。2)即便已采取制动措施,车辆也不可避免地发生正面碰撞或追尾相撞时,还应判断撞击方位和力度。若主要方位不在驾驶员一侧,则驾驶员应双臂稍曲,紧握方向盘,以免肘关节脱位。同时,双腿向前挺直,身体向后紧靠椅靠背,使身体定位较稳,不致头部前倾撞击挡风玻璃或胸部前倾撞击方向盘。若判断车辆撞击方位在驾驶员一侧或撞击力相当大时,则应毫不犹豫地抬起双腿,双手放弃方向盘,身体侧卧于侧座上,避免身体被方向盘抵压受伤。2.2车辆爆胎时应急措施当轮胎急剧泄气和爆破时,车身将立即倾斜,方向盘随之以极大的力量自行向该方向急转,很容易发生碰撞事故。此时应注意:1)抬起加速踏板,双手紧握方向盘,尽力逆向抵住方向盘的自转,努力控制车辆直线行驶。当速度降到适当时将车驶往道路一侧停车。2)切忌向其相反方向急转方向盘或急踩制动。否则,车辆会发生蛇行或侧滑,使驾驶员更加慌乱,势必造成翻车或撞击等重大事故。2.3车辆倾翻时应急措施车辆倾翻一般都有先兆,如横向倾翻时,驾驶员身体在离心力的作用下有向外飘的感觉;路肩外斜坡翻车时,车身先慢慢倾斜;纵向倾翻时,驾驶员会有车头下沉或车尾翘起的感觉。当感到车辆不可避免地将要倾翻时:1)双手紧握方向盘,双脚钩住踏板,背部挺靠座椅靠背,尽力稳住身体随车一起翻转。若车辆连续滚翻,则应尽量使身体往座位下躲缩,抓住踏板,变速杆等将身体稳住,避免身体在车内滚动。2)有可能跳车时,应向翻车相反方向或运行方向的后方跳车,切不可顺着翻车方向跳出,否则跳出车外后反而会被车辆压碾。3)翻车时,如感到不可避免地要被甩出车外,应当毫不犹豫地在甩出的瞬间猛蹬双腿顺势跳出车外。落地前双手抱头,缩腿、顺势滚动、自然停止,不要伸展手、脚强行阻止滚动,否则更加剧损伤。4)翻车后,应及时放出油箱内的燃油,卸下蓄电池,以防再引起火灾。2.4车辆失火、爆炸时应急措施车辆在碰撞、翻车、坠落时均可能产生明火,甚至会引起爆炸。1)车辆在碰撞、倾翻、坠落后,人员尽可能地快速离开车辆,车门无法打开时,可从挡风玻璃处脱离;当火焰逼近无法躲避时,应用身体猛压火焰,冲出火区。冲出时,注意保护好外露的皮肤。当车上装有易爆物品时,应及时远离危险区,爆炸前,应利用地形地貌,迅速就地卧倒,以免遭受二次伤害。2)隧道中发生火灾时,应迅速驶出洞外,远离车辆、人群,再设法灭火,以免引起人员伤亡和交通中断。驾驶员应及时关闭点火开关、油箱开关,有可能时还应取走车上的燃油。2.5车辆倾犄或悬空路肩时应急措施此时,若处理不当,很容易造成车辆倾翻,驾驶员应组织好人员脱险,然后仔细观察险情,采取相应措施。注意保持车辆平衡,不能冒险开动,以防发生倾翻。2.6车辆制动失效时应急措施车辆制动失效,意味着速度失控。为此应设法降低车速。将挡位迅速换入低速挡。逐渐均匀地拉驻车制动。不在万不得已时,不要一次拉得过紧,以防驻车制动装置失效、损坏。控制行驶方向,将车辆靠向路边,逐渐减速停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可适度地使车辆右侧靠向防护栏使其摩擦产生阻力,强制车辆减速。切忌贴靠过度,造成翻车。2.7车辆方向失控时应急措施迅速松抬加速踏板,将挡位换入低速挡。逐渐均匀地拉紧驻车制动。当车速降至适当再踩下制动踏板减速、停车。2.8车辆掉入河水时应急措施车辆掉入河里,当河水很浅时,待车辆稳定后,摸清水流、水底情况,设法驶出或牵拉;若驾驶室被水淹没,不要急于开车门、车窗,待车厢或驾驶室被水灌满时,深吸气破窗或推门潜游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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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包括追逐竞驶、醉驾、超载超速及违规运送危化品等行为,将面临拘役和罚金。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若负有直接责任也将受同等处罚。如与其它犯罪并存,则依更严厉的罪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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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的危害性及预防措施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酒驾的危害性及预防措施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中,酒后驾车所造成的占了相当的比例,防范酒后驾车已成为世界性的一个研究课题。在日本,驾驶员酒后开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约占全年交通事故的3%;因酒后开车肇事而死亡的人数,约占各种车祸死亡总人数的6%。在,曾对车祸中的死亡者作尸检,发现丧命的驾驶员中,有35%的人在开车前喝过酒。我国也不例外,据统计,2007年全国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中,酒后驾驶达30多万人次,驾驶员死亡档案中也有30%与酒后驾车有关。
酒后驾车的危害有目共睹,要彻底治理酒后驾车这种违法行为,必须提前预防、齐抓共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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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有哪些解决措施?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据了解,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一般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这四种。我整理了一下,希望能够帮到你。 1.和解。和解,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的法律约束力,可能会使和解结果成为一纸空文,延误了纠纷的有效解决,所以要慎重考虑。 2.调解。这个过程需要一个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就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处理。此方法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一样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也使得纠纷的解决难尽人意。 3.仲裁。仲裁指争议各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居间进行居中调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根据生效的仲裁协议申请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就保障了纠纷的合理解决。 4.诉讼。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根据争议双方的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当事关重大的时候,这种方法是很值得采用的。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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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解决的问题及措施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针对公共安全与道路交通秩序,严惩醉酒、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防控手段包括加强法规宣教、强化执法力度,并加大违法成本,如重罚、吊销驾照、追究刑事责任,以保障公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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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的危害性及预防措施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酒驾的危害性及预防措施是要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中,酒后驾车所造成的占了相当的比例,防范酒后驾车已成为世界性的一个研究课题。在日本,驾驶员酒后开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约占全年交通事故的3%;因酒后开车肇事而死亡的人数,约占各种车祸死亡总人数的6%。在,曾对车祸中的死亡者作尸检,发现丧命的驾驶员中,有35%的人在开车前喝过酒。我国也不例外,据统计,2007年全国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中,酒后驾驶达30多万人次,驾驶员死亡档案中也有30%与酒后驾车有关。
酒后驾车的危害有目共睹,要彻底治理酒后驾车这种违法行为,必须提前预防、齐抓共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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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的危害性及预防措施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中,酒后驾车所造成的占了相当的比例,防范酒后驾车已成为世界性的一个研究课题。在日本,驾驶员酒后开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约占全年交通事故的3%;因酒后开车肇事而死亡的人数,约占各种车祸死亡总人数的6%。在,曾对车祸中的死亡者作尸检,发现丧命的驾驶员中,有35%的人在开车前喝过酒。我国也不例外,据统计,2007年全国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中,酒后驾驶达30多万人次,驾驶员死亡档案中也有30%与酒后驾车有关。
酒后驾车的危害有目共睹,要彻底治理酒后驾车这种违法行为,必须提前预防、齐抓共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防范医疗纠纷的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各级各类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落实岗位责任制,是防止医疗纠纷的保证。一是要诊疗过程认真负责和规范,工作时间不能擅离岗位,要注重交接班工作;二是要注重危重患者的诊治和抢救,操作技术要精练,抢救记录要及时、完整;三是做好各级各类的医护查房工作;四是做好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五是要层层落实医护人员的质量考核制度。 2、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加强医护人员道德素质教育,转变服务观念,提高主动服务意识。做到言行规范、有耐心,能经得起患者及家属焦虑、惊慌、激动、易怒的询问、质疑或发泄,能将心比心地善待患者及家属的言行,能把患者看成是自己的亲人一样认真地给予救治;有高度责任心,把本质工作当成是锻炼和培养自己的机会,当成一种神圣的职责;有敬业精神;有使命感和对患者保持高度负责的精神,有语言和工作方法的艺术,会主动与患者沟通,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信任。 3、积极学习法律法规,提高防范意识 全员应自觉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和职业责任感。只有积极认真地学习法律知识,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才能避免医疗纠纷。 4、增加收费透明度,提高患者满意度 要严格按照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同时做好各项收费的解释工作,让患者明白每项治疗的收费情况,对于费用较高的项目使用前应向患者及家属说明,发放一日清单时要询问患者是否有不清楚的地方,预先做好解释 5、充分理解患者及家属,缓和医患矛盾 医务人员要充分理解患者及家属心情,对怨恨情绪,医务人员要持宽容、谅解及忍让的态度,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不与家属发生正面冲突,以免矛盾激化。对个别素质差的患者,应态度和蔼,不卑不亢地冷静处理问题,用实际行动感化患者,引导患者,一切服务体现人性化。 关于医疗纠纷的造成原因,综合上述的回答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对于医疗纠纷的造成原因从医生方面来说的确有很多没有落实的地方,例如医德医风和医疗质量存在问题,医护人员 缺乏法律知识等等。患者方面基本上是特殊心理状态或者医药费负担沉重等。医疗纠纷的解决要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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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危险驾驶罪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吗
在涉及酒驾的刑事案件中,强制措施包括拘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对于危险驾驶罪,逮捕不适用,因其前提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司法实践中,常用取保候审。刑事拘留须满足:被拘留者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且拘留基于法定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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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纠纷的应对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概念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法律特征 (1)从属性: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等相关内容。 (2)客体的无形性:劳务分包合同的客体是劳动力的使用,是劳务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发包的是施工劳务作业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分包所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的劳务。 劳务分包的形式 第一种形式: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第二种形式: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第三种形式: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的预防 (一)做到合法分包,规范操作 首先,项目部负责人在授权对外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要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企业劳务作业的资质等情况,以免签订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产生不必要的劳务分包纠纷。 其次,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在订立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完备合同条款,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应采用200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再次,要建立劳务分包合格名单。定期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同时要加强劳务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作为工程承包方,在合同生效后,应主动履行合同中承诺的义务,为劳务分包单位创造施工条件。同时,作为工程责任主体,应依据合同,强调劳务分包单位在施工中的连带责任,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履行合同。 (二)做到劳务分包用工合法、规范 为了避免劳动合同纠纷发生,职工劳务作业队招用农民工必须规范操作,应当按照规定先报批后使用,严禁擅自招用农民工。今后使用农民工可采用两种方式: 一是通过劳务公司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二是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现有的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劳动合同类型,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禁止使用自然人(包工头)以及无资质的劳务队伍。 “包工头”私拉滥招、非法用工、违法劳务分包、拖欠民工工资等行为,是发生劳务分包纠纷的根源。因此,禁止使用“包工头”以及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是杜绝劳务分包纠纷的根本,也是大势所趋。建设部早已在2005年出台文件,将在3年内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逐步取消建筑劳务领域的“包工头”,清退无资质的劳务队伍。同时,对一些施工能力强,信誉良好的队伍鼓励他们进行工商注册,获取资质证书,与他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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