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纠正措施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针对危险驾驶罪所采取的一些重要政策性纠正措施:
首先,对于那些在高速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严重的不当行为,应当依法判处拘役,同时还需处以相应罚金;
其次,对于那些在酒精作用下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者,同样应按照法律规定,处以拘役,并处以相应罚金;
再次,对于那些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的人员,若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则应依据上述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此外,对于那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亦应依据上述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最后,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那么他们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另外,如果以上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犯罪法规,那么就应该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定罪量刑。这些纠正措施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有效预防,以此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对于那些在道路上从事追逐竞技驾驶行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并涉及酗酒驾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严重情形的涉案人员,将予以刑事拘留以及相应金额的罚款处罚;同时,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和经营管理者等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同等程度的法律责任。如果这些违法行为还涉嫌其他犯罪行为,则将按照更为严厉的法律规定进行惩处。此举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各类危险驾驶行为,从而保障广大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