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并非直接决断是否有必要申请取保候审的关键因素。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能够在特定条件下游离于监禁之外,以接受审判处理,而非被长期拘押。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是否应当采取取保候审这一措施,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个体情况及其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中涵盖了可能判处的刑期、社会危害程度、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以及羁押期限等等方面。若拘留期间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满足上述法律条款中任何一项条件,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获得批准取保候审。因此,是否应当申请取保候审,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仅仅依据拘留与否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拘留了还会罚款吗
若一个当事人涉及到行政拘留之责,那么其并不必然会背负上罚款的义务。罚款与拘留,这两者乃性质截然不同的行政惩处方式,并非必须同时适用。倘若该违法行径已触及犯罪界限,人民法院在判决罚金之时,行政机构如已对相关当事人施以过罚款处罚,则应将其计入相应的罚金项下进行折抵;而若行政机构尚未对当事人做出罚款决定,则不应再对此人实施罚款处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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