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非羁押式拘禁之一种强制性举措,其主要宗旨在于赋予被控告人在特定条件下享有暂时无需囚禁之自由权利,以待后续法庭之审理。
然而,于此前提下,保释条件往往需要依据保证人担保或缴纳保证金等要素进行裁量。一旦被控告人成功获取保释,倘若依旧符合保释条件,则无需额外采取保释机制。保释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往往特指被控告人或被告人为求得审判前短暂之自由,需向法院支付一定数额之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之担保。相较之下,取保候审则属于无须支付金钱之担保方式。因此,若被控告人已通过取保候审获得暂时之自由,除非出现新的法律行为或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否则通常无需再度申请保释。
然而,若取保候审之条件不再具备,抑或是新出台法律规定需要采取保释措施,则可能需要重新提出保释申请。总而言之,只要取保候审之条件依然适用,且未有新的法律规定要求实施保释,那么在现行法律体系内,便无需再次进行保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以后还有刑期吗
在法律的规定中,取保候审期间并不算作刑期之内。通常情况下,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正式生效且执行之前,如果已经先行被羁押了一段时间,那么这段被羁押的时长可以相应地折抵为罪行的刑期。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羁押并非特指取保候审这一种形式,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取保候审并不能够被视为刑期的一部分进行折抵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释作为一项非羁押性的司法干预措施,同意了被指控的被告人在特定条件约束下享有短暂的自由权利,并且需要由担保人或者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才能得到批准。然而,取保候审这一方式则不涉及到金钱的担保问题。如果相关的条件保持不变,而且也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改变的话,那么之前获得的取保候审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并不需要再次申请保释。但是,如果相关的条件遭到了改变,或者有新的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就可能需要重新提出申请以获取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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