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撞人出院不联系保险怎么赔
在康复治疗顺利结束之后,双方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进行调解解决纷争,同时也有权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方可以要求被告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护理人员的薪酬、因伤误工导致的经济损失、交通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等。如果原告方因此次事故而造成了残疾程度较高的后果,那么他们还可以进一步主张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伤残等级的评定,原告方可以通过向交警部门提出委托申请来完成,或者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受理后,再向法院提交伤残鉴定申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文件、医疗费用收据、受伤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工作证明(如劳动合同等)以及交通费用收据等。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撞人不签字我车取不出来吗
1.交通警察在顺利核实并明确了事故起因之后,必须按程序出具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事故认定书。即使其中某一方当事人拒绝签字认可,也并不影响认定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依据现行法律制度及相关规章条例,在事故认定书出具之后,负责处理该事宜的交通警察是没有权力继续扣押事故车辆的,并且应该立即开出放行令以使车辆恢复正常行驶状态。
3.若受害方对于最终可能无法完全获得理赔款项心存担忧与不安,那么建议他们应当尽快向当地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