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涵盖了诸如追逐竞驶、醉酒驾车、超载超速行驶及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一系列行为。
同时,若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层对此类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话,同样会依据此项法规接受法律制裁。当某人被控诉涉嫌犯危险驾驶罪时,通常意味着其已实际实施了上述行为中的某一种。
然而,您所提供的信息中并未明确指出此人是否确实发生了碰撞事故。倘若在危险驾驶过程中导致他人受伤甚至死亡,那么这就可能构成更为严重的犯罪,例如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仅仅是危险驾驶罪。因此,如果仅凭目前的信息,我们尚无法确定此人是否真正涉及到碰撞事件。若要深入探讨其是否存在碰撞行为,则需获取更多详细的案情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行为主要涵盖了追逐竞驶及醉酒驾车等多样化的情况。同时,机动车所有者或者管理层一旦在此过程中承担起直接的法律责任,也将会面临到相应的惩处。而被指控犯有危险驾驶罪行,就意味着已经涉嫌了以上所述的某种行为。在没有明确是否发生碰撞事故的前提下,如果因为碰撞导致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那么可能会牵涉到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两种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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