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赔不赔
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一项独立的保险条款,往往并未被包括在大多数人身保险计划之内。事实上,绝大部分消费者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仅限于针对重大事故进行保障,对于精神损失方面的相关赔偿责任则鲜少涉及。
然而,我们发现部分保险项目在其保单范围内确实涵盖了这一类型的赔偿责任。为了确保受害者能够在商业保险的体系下获取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各大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了一款新的附加险种,即在投保人已经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前提下,他们还可以选择额外投保一份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附加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精神抚慰金赔偿依据有哪些
精神抚慰金的支付基数及依据是以相关地区法律法规为准绳来执行的,
此外,还需结合车祸引发的严重程度或责任人的过失之大小加以评估判断。若在司法程序中,被害人意外身故且近亲眷属索要精神损失费,在此基础上,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可在总计十万元人民币以内(包括本数,以下相同)的范围内酌情通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实施中的商业人身保险方案之中,绝大部分责任范围并不覆盖精神伤害赔偿金,这类赔款主要只适用于涉及到严重人身伤亡事故的情况。然而也有例外,其中某些类型的保险项目中恰恰包括了这样的责任条款。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补充这种缺憾,一些知名的保险机构顺势推出了精神伤害赔偿金附加特约保险项,供那些已经购买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或者车上人员责任等相关保险产品的客户进行挑选、选购。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够确保在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形下,受害者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与赔偿。